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现全市精神康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精神康养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发挥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优势作用,补齐民生事业发展短板,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一体化服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精神康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是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是一所集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为一体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9月通过整体竣工验收。规划占地面积11208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设计床位数336张。项目总投资5043.68万元,其中建设资金决算审定值4194.6万元(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160万元、自治区984万元、市本级配套1050.6万元),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投入资金849.08万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公建民营引进第三方机构运营,在坚持兜底性、公益性、普惠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医疗体系和医疗资源,有效解决精神康复医疗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经费短缺问题,提升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管理及服务水平,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等群体的精神康复需求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精神康复服务,解决我市精神障碍群体医疗康复需求,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等服务,构建“专业机构+社区康复”的精神康复服务体系,探索“医康养融合”的精神康复服务新模式。
三、政策依据
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规发〔2019〕4号)、民政行业标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公告第3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石政办发〔2018〕112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石嘴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石财规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
四、运营方式
由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符合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且所有权属性不变、机构社会公益属性不变、公共服务职能不变的基础上,有偿使用市精神康复中心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登记核准的精神病专科及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业务,并承担市民政局指定的精神病患者强制收容治疗、特困供养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第三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转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承担运营期间的各项成本及支出。
五、运营要求
(一)运营主体基本条件。根据《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精神康复医疗资质(具有卫健部门批准许可的精神康复机构);
3.具有专业的医疗管理、服务团队,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且有3年以上的精神康复机构管理运营经验;
5.机构及法人近3年无违法和失信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履约保障金。鉴于市精神康复中心相关设施设备基本配备完善,为增强机构抗风险能力,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向市民政局一次性缴纳不低于80万元履约保障金。履约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等风险化解等支出。运营期间运营方不得撤走履约保障金,市民政局有权按合同约定启用履约保障金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履约保障金如有扣除应每年补足持平。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参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规发〔2019〕4号)第十五条:“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取标准,每年以养老机构固定资产投资1%为上限”规定,结合全市精神康复工作实际,运营期限为10年,分两个周期,每个周期5年,合同暂签订五年,第一个周期结束前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高于85分以上续签第二个周期(5年),低于85分终止运营合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1%缴纳(鉴于市精神康复中心相关设施设备基本配备完善,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43.68万元计算),前3年免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续年限运营方每年向市财政缴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0.44万元,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财政。
(四)运营方注资。运营方在运营期间设施设备等总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五年前完成全部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服务条件,如消防安保、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办公信息化和基础设施改造等。合同期满或由于经营不善退出经营、因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的,运营方投入的隐性工程和无法移动的设施设备在离场时无条件交付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
六、运营管理
(一)资产管理。实行公建民营后,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保持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社会公益属性不变,公共服务职能不变,服务用途不变,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市精神康复中心对各项国有资产履行直接监管责任,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不得改变精神康复中心(项目)设施用途,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将经营项目转让、转包、分包。不得将精神康复中心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出租、出借等。
(二)服务管理。市精神康复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关于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市特困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治疗、评估、监管;组织实施全市精神康复类项目;对社区康复、居家康复员进行专业培训、业务指导、评估监督。同时,负责监管运营方履行公建民营方案及合同相关内容,做好公建民营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精神康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系,建立运营服务机制保障机构运行,缴纳医疗机构责任险,做好入住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评估、建档立卡、生活照料、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训练、后勤服务等医养结合工作。
(三)运行管理。运营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运营,依法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承担各种运营责任、义务、风险以及合同期内发生的所有法律、经济、安全、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
(四)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履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市精神康复中心负责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健全运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监督,确保服务合同内容有效落实,确保服务监管全面。运营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依法依规依章程运营管理。
(五)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安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消防、疾控、地震等各项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机构安全平稳运营。运营期间,运营方对各项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
(六)目标管理。市民政局牵头成立考评组,制定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对运营情况开展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资产使用管理、运营投入、服务管理、合同履行、入住服务对象监护人满意度等内容,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满意度高,合同期满后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七)退出管理。考核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低于80分,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运营合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自行承担。运营方中途退出,应妥善对入住人员进行安置。市民政局应制定相应接管预案,确保运营方中途退出后,机构内入住人员能够妥善接管安置。若运营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退出相关手续,因此造成损失或产生安置费用的,由市民政局从履约保障金中扣除,并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建民营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民政、司法、卫健、医保、人社、市场监管、审批、残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负责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牵头做好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市精神康复中心负责公建民营全过程的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精神康复中心资产及收益监管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注册、医疗行为监管等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登记工作;审计、人社、残联落实相关服务职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