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会商机制及任务分工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嘴山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会商工作制度》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分工任务清单。现就推进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协同联动。《实施方案》是自治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我市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提升行动执法质量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项任务举措落实落地。要及时将实施情况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三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任务清单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细化责任,高标准推进。任务清单既有三年的总体目标任务,也有年度目标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责,对照任务分工逐项研究制定细化推进措施,以年度任务的有效落实确保任务清单的全面完成;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全力推进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三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塑造正面典型人物与事例,加强报道宣传,充分展示行政执法队伍的新作为、新形象。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会商机制和任务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定期开展分工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参考,保障《实施方案》相关任务的落实。
附件:1.石嘴山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会商工作制度
2.石嘴山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分工任务清单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娟 韩海龙 联系电话:0952—2035360)
附件1
石嘴山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6号)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进行动执法质量提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会商工作坚持以实际需要为宗旨,以确需会商的事项为切入点,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通过会商,对全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执行落实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作出决策。
第四条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会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会商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作为会商工作内容:
(一)研究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会商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相关内容;
(三)研究会商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事项;
(四)研究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有关要求的落实措施;
(五)其他应列入会商机制研究商议的工作。
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会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会商工作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确有需要的,也可采取现场会方式进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质量提升成员单位可提请会商。需提请会商的单位,将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报请会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审议后视情分层级召开会商。
第七条 会商时,会商提请单位应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对会商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对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在会商中存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会商工作办公室组织会商中存在意见较大的问题,由会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商提请单位应认真做好会商记录,报会商工作办公室审定后,作为推进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会商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协调小组组长进行召集,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召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市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重要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商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石嘴山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分工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1 | 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党性修养,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政治轮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2 |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业务提升。 |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选树先进执法模范,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向模范学习,提升个人修养与执法业务能力。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3 | 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并注重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将轮训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 结合主题教育,开展全员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习。通过大练兵、实战演习、专业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覆盖全员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规范执法行为。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员培训,将培训情况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4 | 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实效。 | 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业务、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案卷评查,提升行政执法培训质效。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5 | 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针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部门联合培训制度,提升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6 |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制度,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需按照执法证件授权范围,不少于2人持证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制度,适时开展审核,对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7 |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责任,公开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总结存在的问题,对标对表,依法细化执法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务晋级挂钩,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8 |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通过开设问题收集专栏、综合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建议意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3年12月底前组织梳理形成本地区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按照“一部门一清单”方式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 | 开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行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通过实地走访等线下方式广泛宣传听取意见建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市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月底前按照自治区任务梳理形成突出问题清单,并按照“一部门一清单”方式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和专项整治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市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
9 |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2023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县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上级要求、执法需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0 | 严格落实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关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定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 开展行政裁量权后评估工作,市县区各行政执法机对自行制定完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定期组织评估,对应当进行修改完善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订,并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执行自治区行政裁量权规定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1 | 2024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 按照自治区要求,于2024年6月底前,对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开展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要及时予以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12 | 严格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落实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 | 严格落实上级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上级执法部门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市级执法部门应该研究制定标准,指导县区执法使用。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3 | 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合监管事项清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 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建立完善联合监管事项清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部门执法力度,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 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4 |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按照工作实际建立包容免罚清单或执行自治区包容免罚清单,倡导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情形,通过说服教育、道德引导的方式予以处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5 | 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正体系 | 16 | 督促指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 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17 | 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结合国家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安排,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 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结合国家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8 | 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要严格落实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建设。 | 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本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 |
19 | 加强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2024年年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予以调整。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向全区推广。 | 2024年年底前,组织1次评估。结合工作实际,对赋权接不住的乡镇进行动态调整,2025年年底前,三县区要各自培育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亮点1个,作为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向全市、全区推广。 |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正体系 | 20 | 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 市审批局,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21 | 配合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 配合司法厅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规定,通过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22 | 严格执行自治区、市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 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23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 24 |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工作常态化,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 | 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最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评选出优秀案例指导行政执法。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 25 | 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充分发挥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作用。 | 加强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开展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对本系统监督作用。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26 |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同时注重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 完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机制,接受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27 |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市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 |
28 | 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按规定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 | 探索建立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县区司法局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司法所按规定组织乡镇、街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 市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 |
29 |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同步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开。 | 市直各执法部门、三县区政府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同步送市、县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开。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30 | 每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 | 市、县区司法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 | 市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 |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 31 | 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 市直各执法部门、三县区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32 | 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完善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 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完善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 市司法局,市审批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向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 33 | 持续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广应用,加快平台标准化改造,构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 | 加强对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推广与应用。积极配合自治区对平台进行标准化改造。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34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业务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积极为2025年年底前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数据库打好基础。 | 配合自治区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石嘴山市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35 | 根据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优化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 | 根据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和市直编办、组织部门积极协调优化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36 |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结合工作实际,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强化法制审核实效。 |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结合工作实际,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强化法制审核实效。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37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 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建立本级公职律师库建立市本级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机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对接统筹调配的公职律师,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及时与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沟通研究。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38 |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落实尽职免予问责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 |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约束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落实尽职免予问责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 | 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39 | 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 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40 |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活动,对可能产生心理危机的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 | 要重视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健康,引导全体执法人员树立正确健康观,建立完善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活动,对可能产生心理危机的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
41 | 按照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按照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三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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