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2号)精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坚持源头禁限减量、精准科学治污、全过程风险管控原则,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石嘴山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评估,精准施策。以减少排放、防控风险与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及时更新调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范围,加强调研监测能力建设,精准识别新污染物,科学评估环境风险,实施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协同治理,系统推进。强化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治理,专项治理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见清单),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型、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
统筹监管,提升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提升,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引领,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1.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强化制度落地见效。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行业排放等制度标准,强化政策落实落地。严格全市农药、兽药、抗生素等化学物质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中的使用管理,提高新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
3.确定优先治理行业。围绕化工园区和特色农产品产地等重点区域开展调查评估、协同治理。优先开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煤化工、医药制造、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逐步延伸至其他行业。
(二)调查监测,科学评估风险状况
4.建立重点管控清单。按照自治区安排,开展全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辖区内重点行业生产使用的重点化学物质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全面排查,准确掌握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根据环境监管实际需要制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补充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实施“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严格监督其落实环境排放标准。
5.加强环境监测。落实生态环境“十四五”监测工作规划要求,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6.开展风险评估。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落实国家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对畜禽养殖、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制造等重点行业中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评估。
(三)源头严管,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严格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措施,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监督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落实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和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限制用途的化学品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
9.加强绿色产品制造和认证。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规范。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
(四)过程严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检查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处方药购销买管理,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抗菌类处方药物行为。
12.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落实兽用抗菌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渔业生产过程抗菌药物经营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制度。
1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定期开展农药使用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再评价制度。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健全“县、乡、村、店”四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
(五)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风险
14.注重环境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监管,将生产、加工、使用、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确保有毒有害污染物达标排放。
15.强化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指导,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强化能力,夯实治理工作基础
16.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创新,支持并推进全市相关单位联合区内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污水中抗生素及微塑料等去除处理工艺、兽用抗生素环境危害性评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关键技术攻关。
17.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队伍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队伍人员专业化、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调查、评估、监测业务水平。鼓励企业主动引进新污染物治理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内控水平。加强人员装备技术保障,完善化学物质测试分析、监测、评估和污染防治技术装备配备,提升分析检测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序时进度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二)增加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示范试点、治理管控、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
(三)强化监管执法。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结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结果和重点管控清单,依法开展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现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新污染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
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禁止生产。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将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类) | —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四 | 短链氯化石蜡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户外装饰灯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剂; (8)金属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六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七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 (PFHxS类) | —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九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
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
十三 | 抗生素 | — |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
十四 | 已淘汰类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氯丹 | 57-74-9 | |||
灭蚁灵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环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环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
多氯联苯 | - | |||
注:1.PFOA类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 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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