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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2-00431
  • 石政办发﹝2017﹞191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7年09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0-10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字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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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使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储备

5.4  通信和交通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奖励与责任

8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有序、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急性职业(工业)中毒事故按照《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食品安全事件按照《石嘴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应对、快速反应;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局、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农牧局、园林局、商务局、环保局、文化广电局、旅游、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外事办、石嘴山道路运输管理局、红十字会、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石嘴山火车站、惠农火车站、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管理、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职责做好强制隔离、封闭交通、场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激励性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遭到事故伤害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建筑工地、工人疾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监督交通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工地、施工人员疾病防控措施;负责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协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旅客运输疾病防控及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携带疫病及相关人兽(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范围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外经贸活动的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负责对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工作。

市旅游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团队跨地区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卫生计生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客运企业对乘坐道路公共运输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公共道路运输工具传播。

石嘴山火车站、惠农火车站:负责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跌路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和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协调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

武警石嘴山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指挥的供电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1.2  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协调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救治防控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市农牧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园林局、农牧局、外事办、红十字会、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爱国卫生运动和人畜(禽)共患病畜(禽)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落实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管。

4)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石嘴山火车站、惠农火车站等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5)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武警石嘴山市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石嘴山市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疫区、疫点等控制区域的隔离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

2.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218410,传真:2218370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起草;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演练、专业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危害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件现场;落实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2.3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专业技术机构

市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

市卫生计生局建立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波及多个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事件: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1周内在1个县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反应或不良反应;市卫生计生局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事件:腺鼠疫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霍乱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县区卫生计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尽早、及时、有效预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计生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委、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委、政府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市、县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从业医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局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市卫生计生局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2)程序和时限。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获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向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局报告;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局核实后要立即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卫生计生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委、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及时与市相关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一般事件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网络直报。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局。

5)应急处置联络员。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快速赶到现场,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级、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级响应。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区、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高一级响应级别。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4.4  响应措施

(一)市应急指挥部处置措施。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靠前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落实各项应急资源储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全市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定期研究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形势,听取应急处置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任务;启动每日信息发布、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应急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全市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做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厅局工作组的协调、配合、沟通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措施。

落实督办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重点落实好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控制区域和流动人口管理、卫生检疫和群防群控等工作;做好应急资源调配、补充和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等;做好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各部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或有关部门工作组与市专家组等多方协调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必要时可以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7)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局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市、县区卫生计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4)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授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市卫生计生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全市培训,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7)普及卫生知识:在新闻媒体的配合下,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9)在市卫生计生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3)实验室检测: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不具备条件时,要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请求技术支持。(4)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协助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全市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5非事发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根据其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卫生检疫等。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协同配合参与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件和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事件原因,降低事件危害,消除次生灾害,加快恢复重建。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和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应急工作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连接自治区和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与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队伍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全面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职能,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医学救援队伍。建立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急救网络医院为支撑,覆盖全市、统一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积极推进“120”一体化建设。依托辖区内综合医院建设1个市级平台和3个县区平台。市级“120”调度中心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平罗县、惠农区及大武口120分站设在平罗县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星海镇卫生院。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建立以市、县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为骨干,乡(镇)中心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为基础的传染病救治网络。

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应急队伍。依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遴选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心理救援、卫生计生监督等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

(3)科研和交流

    鼓励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科学研究,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5.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局要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需要。

5.3  物资储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市、县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2  总结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组成的工作组评估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力度,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县区卫生计生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市卫生计生局要根据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自治区预案修订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1227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3116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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