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切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85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
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是: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得低于66%(我市自定目标不低于68%),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3%(我市自定下降6%),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1%(我市自定下降2.5%)。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网络数据统计,2017年1—7月,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42天,达标率为67%。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113μg/m3,比去年同期(120μg/m3)下降5.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46μg/m3,比去年同期(45μg/m3)上升2.2%,不降反升。尤其是进入7月份,随着经济的回升,钢铁、铁合金等高载能行业陆续恢复生产,产能释放,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空气质量呈下降趋势,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臭氧(O3)浓度持续上升,优良天数逐渐减少,部分区域发生多时段中度、重度污染天气,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细颗粒物(PM2.5)不降反升,距离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差距越来越大,进入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会明显下降,形势极为严峻。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也是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时期。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打响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县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加大治理力度,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督查问责,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实现全年目标。
二、合力攻坚,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一)加快完成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10月底完成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淘汰燃煤锅炉的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成型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附属设施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市住建局、环保局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要严肃问责。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增燃煤设施,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统一设立洁净煤配售点,定期对配售点煤质进行检测,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二)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关于发布石嘴山市〈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石环发〔2017〕75号)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50号)中禁燃区管理规定。严格煤质监管,2017年10月30日前,禁燃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区域外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全面整治城市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市干燥多风、扬尘突显的特性,市住建部门牵头,市环保、交通、园林、国土等部门积极配合,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全区扬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关于加强全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治理扬尘污染。
1.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环保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原煤散烧和露天烧烤等点源的清理整顿和环境治理,加大洒水频次,组织街道、社区对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严格监管。加强对生态经济区、高新区、长胜煤炭加工区、经开区、红果子兰山园、然尔特煤炭集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通过严防死守、严格执法、严处重罚、严格治理,有效管控重点污染源排放。
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监督所有施工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确保施工拆迁、开挖及回填等重点环节精细化管理,对未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要求的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治。
3.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市、县区住建部门要监督环卫清扫、洒水、喷雾降尘车辆严格按照作业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工作,加强道路两侧树木清洗降尘和道路开挖、修补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考核督查。交通部门要加强主干道路扬尘防治,尤其是城区连接线、出入口等重点路段,要采用机械清扫,加大清扫频次。
4.严格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住建、交管、运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管理,所有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须密闭运输,实施密闭升级改造,安装GPS,强制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未完成密闭升级改造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及发放运输资质。严禁不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进入市区,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连同车辆使用单位一起停工整改。
5.强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治理。国土部门要组织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清场、生态恢复工作,对矿山开采企业强化管理,依据扬尘控制标准,加强对破碎、装卸等作业工序的环境监管。
6.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堆场扬尘治理,对工业堆场扬尘防治严格监管,严查扬尘污染行为,未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县区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监督国控、区控重点大气排放企业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7.加强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治理。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园林、水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进行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拆迁后的空地、批而未建用地及渣土堆放场所等裸露地面,应采取防尘网覆盖、绿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不得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裸露地面整治。
8.开展露天焚烧污染专项整治。市、县区农牧部门要牵头和组织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城市垃圾禁烧专项巡查。市、县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城市综合执法,会同市场监管、环保部门,严格整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城市垃圾露天焚烧和汽车修理、门窗及防盗网制作等露天喷涂行为,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露天烧烤、露天喷涂“进店消烟”工作和餐饮油烟整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城市垃圾露天焚烧的,要严厉查处,严肃问责。把秸秆等废弃物焚烧火点、城区裸露土地和堆场、露天烧烤、露天喷涂与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挂钩,每发现一次从奖励资金中扣除2万元。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要强化机动车治理措施,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扫尾工作,争取全市黄标车“清零”。分阶段实施国五新车准入标准,严控黄标车、货运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公安、环保、交通开展联合执法,严查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或冒黑烟、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车用汽油、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全市车用燃料符合环保要求,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车用燃油流入市场。
(五)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
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部门联动等一系列措施,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坚决进行整治取缔,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新建“散、乱、污”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
(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由市环保局牵头,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家电厂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3家水泥厂提标改造,监督6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七)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由市发改委牵头,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严禁高污染项目进入,促进我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八)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工信部门要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延长出焦时间。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要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电石、铁合金、碳素行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
(九)完善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强化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预案要求制定部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各工业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应急减排方案。
三、形成合力,为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扎实有序推进防治工作。牵头单位要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协调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推进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牵头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环保、住建、发改、工信、农牧、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明确牵头领导、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执法监管。要加强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建立网格化执法监管模式,市县(区)环保、住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能,组织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大气污染专项检查行动,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坚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偷排超排、污染严重的无组织排放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集中执法行动,9月份,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的环保执法月活动,采暖期实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夜查、暗查、节假日突击检查、交叉执法、无人机执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辖区排污单位进行执法大巡查重点,严厉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承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各牵头单位要加大对各县区、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加快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区,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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