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06号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嘴山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石嘴山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推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17〕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是落实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明确使用权的归属和权利义务、加强保护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任务。加快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有利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也是建立水生态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通过划定河湖水域岸线权属,进一步发挥河湖及水利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度,逐步建成水生态空间和水资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保护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的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范围边界和利用现状。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山川有别、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利用“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本着节约调查成本,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三)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为推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划界确权范围为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重要的淤地坝等。石嘴山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名录共72个(包括黄河石嘴山段、平罗段和惠农段)。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151号)文件明确,黄河纳入自治区级河长制管理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划界确权工作,市本级需划界确权69个。
(二)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我市境内的黄河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50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50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50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5.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200米。
6.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提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提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7.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8.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60米。
9.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100米。
10.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4.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只划界,不确定使用权。
三、主要任务
(一)制作划界确权工作底图。依托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图为基础,叠加套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通过测绘手段,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划定水生态空间和登记单元,开展权属和利用属性调查。以依法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基础划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的范围,明确地理坐标,设立界桩、标示牌,并由市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划界成果。以水生态空间为基础,按照登记单元划分原则,划定登记单元边界。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依据划定的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登记单元,明确其所有权和功能定位,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登记。对于登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登记为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登记为集体所有。登记单元范围内涉水工程占压土地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调查,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五)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市、县(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全市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建立市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信息库。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六)登记颁证。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乡镇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自2018年启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月一2018年6月)。
1.编制方案。印发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市、县(区)国土、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于2018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备案。
2.资料收集。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项目经费预算。市、县(区)国土、水务部门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调查确权经费,统一纳入市、县财政预算。调查确权工作按相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测绘调查或水利勘察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2018年7月一2020年6月)。
1.制作工作底图。以符合要求的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为基础,叠加各类权属调查数据,形成工作底图。
2.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实地测绘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址点。
3.划定水生态空间和登记单元。以河湖管理范围和水生态功能区为基础,划定水生态空间和登记单元。
4.开展权属和利用属性调查。在登记单元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调查、水工建筑占地调查和利用属性调查。
5.进行数据审查。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划界确权数据,确保合法有效。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2020年4月一2020年9月)。
1.数据库建设。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完成县(区)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汇交县(区)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上报建设自治区级河湖水城确权数据库。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自治区级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纳入宁夏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2020年4月一2020年12月)。
1.权属审核。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水务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9月一2020年12月)。
1.自查自验。由县区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在三县区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自治区级验收。届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将组织对我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石嘴山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志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金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金喜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李竹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不动产登记事务
中心主任
王群喜 市水务局副局长
牟玉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宏山 大武口区政府副区长
侯学云 惠农区政府副区长
李晓坤 平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市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督促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期完成河湖水域登记工作,组织建设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市水务局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政策业务指导,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标准,提供既有的水流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河湖名录等相关资料。平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罗县河湖水域确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解读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对划界确权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参与;抽调经验丰富、业务精、技术强的河长制成员单位人员参与划界确权工作,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划界确权政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质量。
(四)项目经费保障。市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后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平罗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