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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2-00324
  • 石政办发﹝2018﹞53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8年03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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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53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加强以文辅政有关规定》3项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动;

(四)听取市政府各部门、三县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归口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督查室、法制办(法律顾问团)、研究室等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各部门及三县区政府请示和日常工作需要,由归口副秘书长建议、秘书长签批,呈主管副市长、市长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直接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调研协调提出明确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并由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第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需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团)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一般情况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事项,提交部门须提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做好协调工作,形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各相关部门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负责收集,归口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完善。

第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及相关资料完备后,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将完备的议题材料送交市政府研究室,研究室对上会议题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席领导、参会人员无遗漏,确保文件说明、主件、意见汇总表三件齐全规范。同时,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数印制材料,准备上会。

第九条  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经市长批准后,由归口副秘书长、归口秘书指导议题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工作。包括:布置会场、下发通知、会议签到,材料分发、服务等工作,并提前将会议资料呈送与会市政府领导及参会单位。

第十条  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市长请假,获准后可委托副职列席会议。未经会议组织者同意,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得自带随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议题汇报单位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已参加过协调会议的单位,若无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一般不再发言。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

第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列席人员应按议题顺序和时间安排提前在候会室候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讲话为准。市长办公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起草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行。

第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对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应加强督办检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专题会议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质量决策,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或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条  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部门、单位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或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需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团)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一般情况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归口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安排会务,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其他熟悉会议内容的负责人代替参会。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副秘书长根据会议主持人委托进行协调。

(三)会议记录。由副秘书长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如实反映会议原貌,以便形成真实严谨的会议纪要初稿。

(四)会议汇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五)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室归口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领导签发。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根据事项的重要情况,应呈报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

(七)立卷归档。会议纪要传签稿由承办科室负责连同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签发稿原稿一并交市政府办公室文档机要科立卷归档。

第六条  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三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办理结果专题向副市长报告。

第八条  出席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加强以文辅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以文辅政程序,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执行力,根据《石嘴山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规范性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减损其权利。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同志,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同志,未经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在具体业务工作中要及时与市政府秘书长汇报和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及时与市政府归口副秘书长协商沟通,解决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报请需要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核,把好政策法规关、内容关、文字关,上报的公文应严谨准确、防止差错,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应明确恰当、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文字的表述应准确无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公文的格式应符合规范,杜绝随意性;上报公文应精练简捷,一般字数不超过3000字,请示、报告较为复杂确需说明的事项,可另附件。

第六条  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禁止多头报送。上报的请示应一文一事,明确主送单位。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的体例、格式、文字等应符合行文规则,理据清晰,内容全面,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应以附件形式一并上报。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向其本人反馈的情况材料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严禁向领导个人行文。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应将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向其本人反馈情况的复印件附后,并以便函形式报送,落款应是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内部承办文件和在办理文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程序,文件流转不得体外循环,流转程序由文档机要科负责,不得由呈报部门呈送领导,文件办理实行实名制,即在办理各种文件、起草各类文稿时包括讲话、拟办意见、情况说明、材料和素材、小稿件等,必须按照归口逐级传阅修改,对会商办理的文件,各环节也要按照实名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凡上报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特别是涉及有关财政、机构编制和规划、管理权限等利益调整和其他机关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研究,协办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及时提出意见,并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特殊的也可联合行文。不得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报市政府。协商过程中遇有分歧的,按照各自表述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如实提出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市政府。因主办部门未主动协调,工作延误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办部门负责。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传阅,其他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市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情况的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也应先送交文档机要科统一登记、编号后再予办理。文档机要科按照规定对上报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内容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应及时登记和呈送;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一律退回报送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第十一条  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文件发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发文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代市政府拟稿,经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改后签字的文稿(包括电子文档)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审修。对不符合要求的代拟文稿,在报市政府办公室归口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重办,为此耽误工作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筹办、参加和列席市政府各相关会议的文件、材料依照有关会议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市政府领导批示或其他交办方式办理任务后,责任单位要认真及时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任务,按时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时限根据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具体理由,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研究室及相关科室要及时跟踪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直接督办,必要时,可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未及时办理、反馈的,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办理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交办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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