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财政部
驻宁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24号
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部驻宁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95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摸清家底,完善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性债务核实工作,按照《通知》要求,仔细对照填报口径对债务情况逐笔核实,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和原始凭证,数据填报及审核环节要做到责任可追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各有关单位要将上述核实结果填报系统内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情况表》和《石嘴山市本级隐性债务核实情况表》(附件2),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对于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隐性债务情况的部门,将依照有关制度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联系人:徐勇,联系电话:18795229600)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部驻宁专员
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财预发〔2018〕95号)
2.石嘴山市本级隐性债务核实情况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财政部
驻宁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
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精神和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摸清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底数,加强审计监督和督查问责。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自治区党委2017年第11次、27次常委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债务问题,坚决遏制债务增量,摸清债务底数,限期消化存量债务,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政府2017年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等方式加快化解存量债务,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摸清家底,完善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
二、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一)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严禁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任何方式通过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债。
严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等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拖欠工程款。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承诺偿还责任。
严禁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坚决制止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不能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不能异化为“二财政”。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严禁假借政府付费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义变相举债,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
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三、进一步核实隐性债务相关情况
(一)核实范围。自治区内各级政府所有融资平台;实际承担了公益性项目融资或政府为其债务提供了担保、承诺的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可由母公司统一填报);行政事业单位。
(二)核实内容。此次核实的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采取由财政资金偿还或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的债务,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地方政府在实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三)核实时限。此次隐性债务的核实时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四)核实要求。从各市县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融资平台债务统计系统向自治区报送的数据来看,存在填报随意、数据质量差、原始凭证不完整等问题。各市县、自治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核实工作,要组成工作组专项负责此次核实工作。要仔细对照填报口径,从隐性债务总量、类别、期限结构、举债时间、资金用途等方面对数据逐笔进行核实,补充完善相关债务信息和原始凭证并做到数据填报及审核环节责任的可追溯,切实摸清隐性债务底数,务必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五)结果报送。隐性债务核实结果上报时间截止2018年3月31日。电子版数据由市县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债务单位在融资平台债务统计系统填报;纸质文件和相关表格以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全面整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全面核实隐性债务底数的同时,要认真对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要求,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特别是2017年7月以后继续新增隐性债务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分工。采取的整改措施要合法合规、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整改的同时要注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整改方案于2018年3月10日前以市县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和财政部驻宁专员办。
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存量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分年计划和责任分工,合理确定隐性债务化解期限。化解方案务必要做到措施有力、职责明确、操作性强。
五、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各市县政府是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上报数据要经债务单位(填报单位)、审核部门、市县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层层签字确认,责任落实到人。对于违法违规举借隐性债务的市县及部门,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2017年7月以后继续新增隐性债务的,将从严从重追责。对于整改方案不可行、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以及此次核实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隐性债务情况的市县及部门,也将依照有关制度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8年2月11日
附件2
石嘴山市本级隐性债务核实情况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务名称 | 隐性债务核实金额 | 项目情况(仅工程欠款填报) | ||||||||
合计 | 财政资金偿还 | 非财政资金偿还 | 项目名称 | 项目批复文号 | 概算金额 | 建设情况(在建/竣工) | 已完工投资定案金额 | 竣工决算审定金额 | 已偿还金额 | ||
隐性债务合计 | |||||||||||
1 | 银行贷款 | ||||||||||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贷款本金 | |||||||||||
2 | 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 ||||||||||
3 | 专项建设基金 | ||||||||||
4 | PPP项目 | ||||||||||
5 | 工程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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