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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2-00295
  • 石政办发﹝2018﹞14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8年02月0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06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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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准确判断市当前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石嘴山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其中,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三县区人民政府、星瀚集团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惠农区人民政府、平罗县人民政府、星瀚集团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三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星瀚集团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交通局、市运管局、三县区人民政府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11201712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设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工作。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1月至201812月)。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和质量审核工作,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完成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191月至201912月)。汇总发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三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自治区和石嘴山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一)组织机构。为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简称普查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三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辖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专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和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组织相关的宣传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县区、市直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企业名录及具体信息,做好非移动源中铁路内燃机车普查,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填埋场)、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等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全区农牧部门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做好生活源中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工业污染源调查登记调查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污染源普查登记调查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培训工作,指导辖区相关部门、乡镇和街道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普查结果统计、质量评估和上报工作。

三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科学研究院、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指导三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领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四)普查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证机制。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普查员。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五)宣传动员培训。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附件: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石嘴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志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春胜  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市统计局局长

            司红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员:苏焕喜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宇翔  惠农区人民政府区长

            马莉方  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

            冯建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国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姜珉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胡建志  市公安局政委

            李小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占金  市水务局局长

            刘学勇  市农牧局局长

            田小彪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记

                市财政局局长

            王金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国税局局长

            王嘉栋  市地税局局长

            李光云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主任

            郭玉福  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主任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宋春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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