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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办发﹝20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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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布失效
  • 2016年05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年05月30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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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资金是由市政府安排,按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原则,用于所辖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当年新增贷款(不含票据、债券类)贴息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1000万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石嘴山市产业政策的除外。

第三条  贴息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贴息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非公中心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非公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符合“1+3”产业重点支持方向及《宁夏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各类小微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石嘴山市境内依法注册且纳税在本市。

2.申请贴息的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本市鼓励发展方向。

3.企业法人或主要股东无违法或重大违约行为,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合法经营,没有偷逃税费、超标排放、能耗超标、制售伪略假冒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5.申请贴息的企业注重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利益、股东权益,足额交纳各类社保基金。

6.申请贴息的企业注重安全发展,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贴息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是指企业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银行新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补贴利率的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第八条  同一企业享受贷款补贴在该政策期内最多不超过2次,且每户企业补贴额度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补贴按照年度计算,每年申报一次,每次补贴最长期限为一年。对小微企业贷款计息本金、起息日、结息日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利息清单确定。

第五章  贴息申请

第十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贷款到账凭据、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初审。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复审。由市财政局、市非公中心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市非公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将确定名单在石嘴山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核拨。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挪用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石单位,石嘴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嘴山市委员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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