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97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石嘴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水源水质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宁环发〔2017〕14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石党办综〔2017〕36号)要求,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管理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监测能力,解决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重大问题,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水源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要求,2018年年底前,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分值大于或等于90分;2019年—2020年前,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分值大于或等于95分。
三、工作任务
(一)保护区划分。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相关要求,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法审批并颁布实施。
1.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星瀚集团等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2.完成全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
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前
(二)标志设置。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且状态完好。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星瀚集团
(三)隔离防护。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凡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隔离防护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隔离防护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星瀚集团
(四)保护区整治。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整治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工作。
1.一级保护区整治。
(1)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完全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确保保护区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确保保护区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星瀚集团
(3)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确保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园林局、星瀚集团
2.二级保护区整治。
(1)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3)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确保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4)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保护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5)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予以关闭,确保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
(6)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因地制宜采取相关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8)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石嘴山运管局
3.准保护区整治。
(1)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准保护区内不得有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星瀚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
(3)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星瀚集团
(4)准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 26903)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星瀚集团
(五)监控能力建设。2017年6月底前,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方案,其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在取水口周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少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可在抽水井设置监测点;若不具备条件,可在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监测点。监测指标及频次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下达的监测计划实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星瀚集团
(六)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完成全市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1.风险识别与防范。
(1)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星瀚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2)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星瀚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2.应急能力。完成全市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具备应急专家库,做到“一源一案”,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按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建设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编制编码,做到档案完整,“一源一档”。
(二)各县区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开展综合排查,制定水源地保护整治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环保部门要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并按照时限及时上报数据及评估报告。
(四)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加强污染源管控。
(六)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投入,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
(七)市环保局、水务局要加强对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考核,实施季度督查、年底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作为夯实水源地管护基础、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协调,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全力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二)强化监督,严肃处理。国家“水十条”考核明确采用环境质量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双考核模式,我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将纳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水务局,要不定期地对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考核不达标或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将约谈所属县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全员参与。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人人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各县区、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工作深入开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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