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213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1号),全面推进我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将湿地产权确权作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探索湿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方法,明晰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和保护责任,构建归属清晰、全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湿地权属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人民政府所有的湿地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的湿地边界,明晰相应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2.坚持依法确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湿地进行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登记无误,推进湿地产权确权法制化。
3.坚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湿地权属问题,尊重历史已经形成的事实,对当前湿地利用存在的实际问题,要依法合理对待,逐步推动解决。
4.坚持权利连续性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不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改变湿地生态空间的既有用途和权属关系,已经明确的各类确权结果保持不变。
(三)工作目标。
摸清石嘴山市湿地资源底数,通过对现有湿地的斑块勘界,明确四至界限和权属现状,并对各项数据资料统一整理、汇总,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湿地相关权利的归属与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湿地的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湿地自然属性是指湿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等;湿地自然要素是指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矿藏等自然资源。
2.明晰湿地权属状况:一是湿地权属类型,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湿地生态空间各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具有多样性和可分离性的特点,可以在一个特定自然资源上存在多个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二是权利主体,即确权给国家、集体或私人;三是权利客体,即权利对应的特定自然要素。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确权湿地范围。以石嘴山市全境作为石嘴山市湿地产权确权范围,即对石嘴山市所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全面开展湿地统一确权调查工作。
(二)划分确权湿地登记单元。以2015年宁夏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将全国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图件进行套合,结合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规划,划分湿地确权登记单元。
(三)调查确权湿地自然状况。根据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开展资源调查,查明试点范围内湿地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要素。
(四)调查湿地权属状况。根据湿地调查单元基础图件,调查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一是所有权状况。明晰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晰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行使代表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二是已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状况。包括林权、草原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利主体、边界、面积等。
(五)制作湿地登记附图。根据湿地单元内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作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湿地登记附图及湿地调查资料,共同征求环保、水务、农业、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定确认后最终形成湿地登记附图。
(六)湿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单元确定后,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向社会进行通告。调查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对辖区内湿地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湿地登记事项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湿地)登记簿。
三、实施步骤
石嘴山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自2017年10月正式启动,2018年2月底结束。
(一)前期筹备(2017年10月)。
1.成立机构。成立石嘴山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园林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宁夏国营前进农场、宁夏国营简泉农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市园林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各县(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
2.宣传发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湿地产权确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关于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参与本次工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干部开展培训。
(二)实施阶段(11月—12月)。
1.登记通告。由湿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湿地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登记的期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2.现场勘察。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湿地斑块现场勘验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力予以配合。对斑块内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调查,查清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形成湿地勘查图件和相关勘查成果。
3.证件收集。由湿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涉及登记范围内的湿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取水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或特许捕捉证、土地承包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河道采砂证、林权证、草原承包证等。
4.资料审核。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勘查成果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既有存档资料,对拟登记的湿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进行审核。
5.登记公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湿地所在地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公示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内容主要包括:
(1)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根据预划分的登记单元,对予以确认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名称进行公示。
(2)拟予登记的湿地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包括拟登记单元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所涉及权利的相应主管部门为本县(区)的受理机构,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6.确权登薄。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受理机构调查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将登记事项及填写说明记载于湿地产权确权登记簿。
(三)评估验收(2018年1月—2月底)。
1.形成成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湿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就湿地确权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自治区林业厅。
2.评估验收。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对各县(区)湿地确权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四、工作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区)湿地产权确权勘界、登记、档案整理、材料汇总、公示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园林局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三)市国土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录入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县(区)开展湿地产权确权登记录入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处置湿地确权工作过程中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经费。
(六)市环保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批复、边界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七)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民住房所有权资料,配合做好湿地产权确权相关工作。
(八)市交通局负责调查湿地范围内水路开通情况,港口设置情况,航运线路以及船只数量等情况,提供调查相关报告及航运相关证件。
(九)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权、水流产权确权等相关资料。
(十)市农牧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湿地产权确权与石嘴山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衔接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推进情况、典型经验等各项宣传工作。
(十三)宁夏国营前进农场、宁夏国营简泉农场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配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供辖区内属地产权确权相关权属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健全机制,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相关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严把政策,维护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精准掌握政策,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因确权登记引发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湿地产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湿地产权确权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强化督察,狠抓落实。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湿地确权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完成湿地确权工作。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湿地确权工作将作为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石嘴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嘴山市委员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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