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山洪灾害应急防御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29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山洪灾害应急防御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交通与运输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技术保障
5.8 医疗卫生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保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或调度工作;承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煤、电、油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市环保局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组织、协调消防部队等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配合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矿山开采区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市交通局、市运管局: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现场公路的交通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含渠道、排水沟)、水库、湖泊等地表水、地下水、人饮水源地的监测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园林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食品药品的安全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配合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所辖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1.2 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农牧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农牧局、住建局、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运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农牧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局、水务局、农牧局、园林局,气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副组长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农牧局、园林局、武警石嘴山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4)医学救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计生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5)应急保障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工信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教体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运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教体局、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各通讯运营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案,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运管局、武警石嘴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8)调查评估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局、园林局、运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卫生计生局、运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12369,传真:20119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相邻地区建立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导和督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 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国土局等相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局、运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局。
3.2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各地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1)预警信息。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2)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须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可越级发布,并简化审批流程。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经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查的,应当及时报请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县(区)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区)环保局。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要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发生后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责令涉事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排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程序和时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县(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县(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局,并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市环保局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或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或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处置事发责任主体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避免事件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险救援和处置情况,直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发展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有关厅局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石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当超出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4.4 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视情况向相邻自治区、市通报;配合自治区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情况下,主要开展的应对工作: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县区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对跨县区的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到指定地点或事发地进行会商;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各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场监管和调控。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现场处置
企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区)环保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报告。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监测、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和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以及公安、消防、武警及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2 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5.4 通信保障
市环保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通讯运营公司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 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5.8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中毒、核和辐射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6 恢复重建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保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4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
市环保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7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3〕116号)自即日起废止。
石嘴山市山洪灾害应急防御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 社会动员
4.7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应急防汛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资金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害调查与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做好山洪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应对重特大水旱灾害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山洪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针对沿贺兰山东麓地区的山洪防御,其范围为东以第三排水沟、包兰铁路为界,南以平罗县西伏沟为界,西以贺兰山为界,北以惠农区麻黄沟为界,南北长98公里,东西宽8至12公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防汛、安全第一;服从规划、因地制宜。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及抗洪抢险救灾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防汛及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石嘴山军分区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局、国土局、水务局、农牧局、安监局、园林局、新闻传媒中心、供销社、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裕山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气象局、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宁夏水文局石嘴山水文分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检查指导县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抢险物资的储备情况;检查各项防汛工程建设,并督促清理全市范围内一切影响行洪、蓄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物;及时收集全市水情、灾情、雨情及天气预报,并向县区通报;传达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指令;提出洪水调度方案并下达洪水调度指令;向抢险地区派出各类工作队等。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防汛应急处置和防汛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筹措防汛工程建设资金及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所需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防汛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所监管企业防汛信息的传达;要求对险工险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人员、财产安全;遇暴雨洪水,尽快通知所监管的单位(或个人),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监督做好应对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经费,及时下拨市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发生灾害时,负责防汛抢险、灾后水利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疫病防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检查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治安事件,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发生洪涝灾害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自治区、市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参与城区抗洪抢险;根据防洪规划做好城区的防洪排水规划,负责监督、检查所分管的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负责城市范围的街道、商铺、广告牌、居民区等场所的防汛安全工作,及时指导、排除内涝积水,恢复城市运转。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配合市水务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保护;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与通行;及时组织对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保证公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防汛物资、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国土局:负责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监管矿山企业的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救灾化肥、救灾柴油等专项补贴物资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市园林局:负责我市贺兰山林区、黄河滩林区的防汛安全指导、监管;对出险、隐患地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林区人员、财产安全;遇暴雨、洪水,及时通知所监管的单位(或个人),将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带;监督做好贺兰山自然保护区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所监管矿山企业防汛信息的传达,要求对险工险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人员、财产安全;遇暴雨洪水,尽快通知所监管的单位(或个人),将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监督做好应对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布署下,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防汛动态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雨情、汛情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降雨情况等气象信息。
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供排水、供暖、燃气等设施的防洪安全;根据指令,及时做好城市内涝积水的排水工作。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辖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主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煤矿企业防汛、抢险、救灾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裕山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星海湖水域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星海湖岸线完整、安全;维护星海湖拦洪库防汛设施,确保堤防、行洪、泄洪建筑物安全运行;对易出险隐患地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星海湖区域人员、财产安全;遇暴雨、洪水,及时通知所监管的单位(或个人),将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带;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做好洪水调度工作;监督做好星海湖区域防洪、抢险的其它工作。
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负责所管辖公路及保护范围防汛信息的传达,对道路防汛险工险段进行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消除公路运营的防汛安全隐患,确保人员、财产安全;遇暴雨山洪导致道路路基损坏、淤堵的要迅速封闭道路,疏导车辆至安全地带,并积极做好道路疏通工作。
宁夏水文局石嘴山水文分局:负责辖区范围的雨情、水情监测及引发洪水分析,及时掌握洪水信息和量级,为防汛抗洪提供技术支持;维护水雨情监测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行业的防洪管理和已建或在建电力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保证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设施的维护,做好防汛的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传递防汛通讯信息,保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信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汛情需要,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
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县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防汛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部署,全面负责辖区防汛、救灾工作;负责辖区内滞蓄洪区、行洪沟道等防汛工程的维护,清除辖区范围内一切影响行洪、蓄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物,确保防汛工程的正常运行;建立水情监测网络、进行水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水情监测情况;洪汛来临时组织专业人员对滞洪区、行洪沟道进行日夜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实施辖区内抢险救灾工作;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洪水调度,及时关闸或开闸泄洪。
2.1.2 各专业工作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气象水文资料组、抢险应急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1)气象水文资料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宁夏水文局石嘴山水文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防汛机构预报天气变化和水情变化,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效。
(2)抢险应急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组建防洪抢险应急分队,配备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按照防洪救灾的具体部署,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随时奔赴救灾现场,配合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疗,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4)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供销社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供应工作。
(5)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受灾县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受灾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6)通讯组
组长单位: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汛期通讯设施畅通,保证指挥机关和有关部门及防汛工作人员的联系畅通,为防汛及抗洪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提供通讯服务。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网信办、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8)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农牧局、公安局、交通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协调、组织灾害发生地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学校校舍等设施,以及城、乡、村房屋抢险排险工作,做好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2012185。
市防汛办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和工程建设与管理,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管理,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传达自治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指导县区制定防汛预案;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及县区防汛部门做好防汛工作;负责综合全市防汛情况,核查统计灾情,分析总结灾害成因及减灾效益;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汛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水务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山洪灾害监测数据,提出重点监测防御区域和年度监测工作意见,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气象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雨情、水情监测,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山洪灾害及时做出评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向全市发布预警信息。
3.2 分级标准
山洪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山洪灾害:是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降雨量大于6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洪涝受灾人口占县(区)总人口30%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县(区)播种面积60%以上;贺兰山沿线发生10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山洪;拦洪库(滞洪区)发生垮坝;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灾害。
重大山洪灾害:是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降雨量大于4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洪涝受灾人口占县(区)总人口20%-30%;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县(区)播种面积30%-60%;贺兰山全线、主要山洪沟发生50-100年一遇的暴雨洪水;沟道堤防发生决口、拦洪库(滞洪区)出现险情;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的灾害。
较大山洪灾害:是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小时降雨量大于30mm以上的强降水;或者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造成3-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洪涝受灾人口占县(区)总人口10%-20%;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县(区)播种面积15%-30%;贺兰山局部、山洪沟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拦洪库(滞洪区)出现沉陷裂缝、建筑物漏水等;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的灾害。
一般山洪灾害:是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及监测信息,未来3小时内将出现累计降雨量大于30mm或小时降雨量大于20mm以上的强降水;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持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洪涝受灾人口占县(区)总人口10%以下;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县(区)播种面积15%以下;贺兰山沿线、山洪沟发生20年以下一遇的洪水;山洪沟重点堤防溃决;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的灾害。
3.3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暴雨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市气象局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由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上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接到监测和预报信息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山洪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县区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准备;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的山洪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报告,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3.4 预警行动
(1)渍涝灾害。当市气象局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2)山洪灾害。根据山洪沟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局、水务局、国土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分和确定山洪灾害的地点和范围,对有村庄居民的山洪沟要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3)拦洪库、滞洪区工程。在拦洪库超汛限水位时,拦洪库、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对大坝、泄洪闸、行(泄)洪沟道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拦洪库、滞洪区运行状况应及时向同级防汛行政责任人报告,同时向自治区及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拦洪库、滞洪区发生重大险情时,须立即报告,超过1小时为迟报。
当拦洪库、滞洪区出现险情时,拦洪库、滞洪区管理单位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组织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自治区、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拦洪库、滞洪区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等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级别灾害信息,从事发到报告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灾害或灾害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灾害信息要立即上报,不得超过1小时。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要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办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应立即上报;灾后要及时核实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防汛办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灾情、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防汛办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预警级别或山洪灾害达到相应级别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山洪灾害事件,或者有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山洪灾害趋势发展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3 响应启动
根据山洪灾害分级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防汛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本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应急委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开展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防汛抢险事宜和受灾群众安抚等重大决策,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修复水毁工程;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赶赴灾区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按照应急抢险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对发生决口事件采取工程措施封堵决口;将灾害灾情、救灾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厅局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灾害时,密切关注灾情、汛情,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研究会商,对防汛抢险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到受灾第一线检查灾情。
4.4.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加强值班,监测汛情的发展变化,关注天气预报和降雨情况,对险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做出详细记载,对灾情及时统计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在石嘴山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布署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3 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灾区第一线,研究制定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调运抢险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对发生决口事故的,按照防汛抢险预案组织封堵决口,并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灾害损失。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计生局及时派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赶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协助开展救治和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市财政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洪涝灾害。当出现洪涝灾害时,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积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河道主汛期,要正确处理排涝和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2)山洪灾害。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生山洪灾害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坡趋势时,市国土局要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乡镇或村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或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或意外事故发生。
因山洪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驻石军队、武警部队进行救援,或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拦洪库(滞洪区)溃坝。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负责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上报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拦洪库(滞洪区溃坝)的应急处理由所在县区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洪水情况确定堤防堵口方案,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队伍、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4.5 抢险救灾
出现山洪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灾情的性质,迅速对灾害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和相关部门联系。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形成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调集当地部门和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
处置山洪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出现山洪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山洪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的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灾害信息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大灾害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汛办审核,涉及洪水灾情的信息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 社会动员
出现山洪灾害后,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地、本部门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奋力抗灾救灾,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响应终止
当山洪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应对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市水务局要合理组织防汛专用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拦洪库(滞洪区)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发生洪涝灾害时,各通讯运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信息通畅,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市水务局应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3 应急防汛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5.4 供电保障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要保证抗洪抢险、城乡排涝、防汛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要保证大洪水时用于抢险、群众安全转移、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和渡口的安全。
5.6 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做好水旱灾害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开展灾区抢救伤员、防疫消毒等。
5.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做好防治洪涝灾害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救灾、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和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主要有救生衣、草袋、编织袋、铅丝、木桩、片石、砂石料等。根据《宁夏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各县区发生灾情按照就近的原则动用防汛抢险物资。
驻石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时,县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工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抢险救灾行动。
5.9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支持防汛抢险等工作。并将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的防汛岁修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报汛费、防汛车辆油料费和水毁防汛工程维修费等开支。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补助,及时下达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等工作,并负责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害发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占地、林木砍伐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自治区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市水务局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市水务局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能恢复主体功能。市交通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害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山洪灾害由自治区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下山洪灾害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调查。
善后工作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山洪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防汛办。市防汛办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山洪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水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培训,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培训。
7.2 预案演练
市水务局牵头,应定期组织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每年演练活动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汛办备案。
市水务局要根据工作实际和编制依据的变化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对洪涝灾害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7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山洪灾害应急防御预案》(石政办发〔2013〕116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