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部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8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名词释义
8.4 预案实施时间
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监局在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建设、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实战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做到一队多能,积极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下设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方面工作,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安监局、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警戒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交通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者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消防支队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4)技术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副组长单位:专家组、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5)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6)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市各医疗单位参加救援,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善后工作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副组长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各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218667,传真:2218821。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依据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安监局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达指定地点或现场;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 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安监局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预警。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 分级标准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5000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组织会商或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及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必要时,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安监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安监局,并立即按照信息直报制度报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
一般事故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故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露事故,事发企业和县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直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安监局。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故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市安监局等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需要,协助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当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予以支援。
4.4 响应措施
(1)市应急领导小组紧急处置措施。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为受伤人员提供救治;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发地相邻县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石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请求自治区应急救援增援。
(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通知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及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宜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无论采取何种应急救援方案、方法,都必须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非抢险人员不准进入事故现场,以防止扩大人员伤亡。
(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气象信息、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与舆情控制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向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公安局等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手机要保障随时取得联系,各单位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市有关部门、专家组及市、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的通讯录,建立健全全市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5.2 技术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保障。市安监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根据需要派遣专家给予支持,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处理。
5.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对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市安监局、县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应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安监局适时组织市级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总结。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安监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名词释义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1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政办发﹝2014﹞50号)自即日起废止。
石嘴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控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医疗卫生保障
5.4 物资装备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调查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下设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方面工作,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相关非煤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运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和转移。
市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消防队伍针对现场情况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处置事故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引发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医疗机构开展非煤矿山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公路、铁路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参与市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事故救援情况,引导媒体舆论导向。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保险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勘查理赔工作。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协调驻石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1.2 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副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宁煤集团矿山救护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向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单位的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市工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气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抢险人员提供生活和休息场所;为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预报等工作;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副组长单位:市安监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各保险公司、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安监局、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宣传报道任务。
(8)技术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专业等市相关部门、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218667,传真:22188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故;组织协调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修订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实施抢险救援;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协助调查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组织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 县(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控预报
市安监局要建立市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预警预防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市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警体系。与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
市有关单位对所监管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评估备案工作。
3.2 分级标准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跨县(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受权的有关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3.4 预警行动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分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准备工作。
红色、橙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市应急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黄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蓝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送非煤矿山事故信息。一般事故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故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外事办,并协调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协调驻石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和有关单位、专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支援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掌握事故及救援相关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并予以回复有关质询。
(3)应急人员防护。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区)或跨领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实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水灾、火灾、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及时制订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终止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市矿业集团等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可与市矿业集团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市公安消防支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5.2 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制度,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医疗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4 物资装备保障
市安监局、发改委、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非煤矿山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负责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迅速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安监局要建立、更新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机构以及市内各矿山、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市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
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原因,评估应急响应情况。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宣传非煤矿山行业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每年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制订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要进行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2 预案演练
市安监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企业对照本预案分别制订和完善相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预案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安监局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有重大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在演练评估过程中有漏洞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1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4﹞50号)自即日起废止。
石嘴山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救援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医疗卫生保障
5.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技术支持与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调查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下设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煤矿生产安全方面工作,统一指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相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市工信局:负责煤炭企业运行监测与服务,协调做好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和转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煤矿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和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工信局等部门指导、督促煤矿做好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开展煤矿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周边地区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为抢险救援指挥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煤炭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市属煤炭企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市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煤矿事故及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保险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工作。
武警石嘴山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驻石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时,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1.2 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市委、市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工信局、公安局、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宁煤集团矿山救护总队、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等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市工信局、公安局、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宁煤集团矿山救护总队、煤矿企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气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市国土局、水务局、地震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情况参加应急保障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工信局、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宁夏煤监局银北分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人社局、环保局、各保险公司、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组。
2.2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218667,传真:22188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故;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市煤矿事故相关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及煤矿各项工作部署;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煤矿事故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市安监局、发改委、国土局、国资委等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各县(区)相关部门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全市、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县(区)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市安监局等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市、县(区)相关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与当地县(区)气象、地震、水务、国土及供电等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预警行动
3.3.1 煤炭管理部门
(1)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2)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5)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6)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煤矿企业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县(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接到信息核实后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安监局应同时通报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一般事故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故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煤矿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及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当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神华宁煤集团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按相关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的级别,市、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市矿业集团等市属煤炭企业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时,应急指挥、部署或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或委派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协调、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支援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宁夏煤监局报告煤矿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将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结合实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启动Ⅳ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协调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组织治安警戒,做好新闻报道等工作。
(3)煤矿企业紧急处置措施。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4)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紧急处置措施。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5 现场处置
按照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相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较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终止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救援队伍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伍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市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调动区内矿山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 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5.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各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并做好后续救治。
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5.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协调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县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各矿山救护队伍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在抢险救援中,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工信局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协调组织公路、铁路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市公安局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确保手机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市安监局要建立和更新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神华宁煤集团矿山救护总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录。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5.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5.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安监局、国土局等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5.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
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2 保险
煤矿事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评估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宁夏煤监局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煤矿企业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伍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煤炭企业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安监局要对各单位煤矿事故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市安监局要根据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1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4﹞50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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