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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办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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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废止
  • 2014年03月0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06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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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6日        

  



石嘴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化新型防灾机制,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受灾损失,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抗灾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24号)(以下简称“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结合我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是政府对农业支持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保费共担、协同推进、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投保人。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投保人”)。

  第五条  承保方式。种植业、林果业按照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进行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

  养殖业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以养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管理等,按照“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七条  保险品种。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石嘴山市种植业保险品种为: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脱水蔬菜、番茄、葵花、苜蓿。

  林果业保险品种为:苹果、葡萄、红枣、枸杞。

  养殖业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奶牛和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第八条  保费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林果业保费补贴比例:

  1.承保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葵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10%

  2.承保温棚、脱水蔬菜、番茄、苜蓿、枸杞、苹果、葡萄、红枣,自治区财政补贴50%,市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20%,投保人缴纳10%

    (二)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

  1.承保奶牛和后备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财政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5%

  2.承保肉牛基础母牛、基础母羊、肉羊种羊,自治区财政补贴50% ,市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20% ,投保人缴纳20%

  3.能繁母猪补贴比例,按照“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即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险种、补贴政策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市、县区和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可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期限,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如下:

    (一)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时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时止。

  (二)温棚一年。

  (三)林果产品从每年生产季节开花期,至当年产品收获止。

  (四)养殖业一年。

    第十条  保险承办机构为人保财险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及其支公司,保险承办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保险模式。采用人保财险公司与石嘴山市各级政府联办模式。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人保财险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应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逐年滚存。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及时向再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第三章  保险程序

  第十三条  投保。投保人向我市乡村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点或人保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保财险公司调查核实注册登记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灾情报告。投保人保险品种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向乡村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点或人保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人保财险公司应及时核实灾情。

  第十五条  理赔。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理赔案件的处理,由人保财险公司会同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支付赔款。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当地政府牵头,人保财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保险理赔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及时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保障。市、县区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农牧、林业、气象有关涉农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统筹城乡暨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大考核力度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县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负责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牧、林业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工作,收集汇总并上报具体推进情况,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与人保公司联合开展农业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点的监督和管理等。

  各乡镇政府引导做好对农民的保险宣传、动员、投保、争议协调,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办法,鼓励和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个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站,多元化、多渠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人保财险公司应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分险种核算,资金在专用账户内封闭运行。市财政局对专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农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与人保财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56日发布的《石嘴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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