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市政府文件 > 石政办发

  • 640201001/2021-00415
  • 石政办发﹝2017﹞156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7年08月14日
市应用型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字号:

市应用型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石政办发﹝2017﹞156号

  为切实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人才聚集,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在我市就业、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公寓的对象

  凡是石嘴山市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引进的任期内人才和自主创业人才,本人(配偶及父母)在石嘴山市没有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引进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的急需紧缺人才;

  (三)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四)新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审批程序

  石嘴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入住对象的认定,市住建局负责入住对象住房审核及人才公寓的分配与日常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本人填写《人才公寓入住申报表》,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原件或经用人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用人单位审核同意;每位人才限申请享受一次,先申请,先入住;当年公寓安排完后,符合条件未能入住的,转入下年度安排。

  (二)初审。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可直接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进行初审;人才所在单位属市辖区管辖的,先由市辖区人社局会同住建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初审。

  (三)报批。市人社局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集中一次上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公示确定。通过石嘴山市相关媒体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定,由市住建局分配人才公寓。

  三、公寓使用和管理

  (一)公寓面积为40—60平米不等,凡符合入住公寓对象(一)、(二)、(三)条件的,每人分配一套公寓;符合(四)条件的,每两人分配一套公寓。

  (二)人才公寓免费入住2年,在石嘴山购房的,可按《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享受购房补贴。

  (三)市住建局为人才公寓配备必要入住设施,建立入住档案,加强入住人才的管理。水、暖、电、燃气、电梯、物业等使用费用由入住公寓的人才本人承担。

  (四)人才入住公寓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回收公寓:

  1.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2.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累计6个月未缴纳相关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5.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人才公寓配备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辖区财政负担,以保障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六)市住建局要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平罗县可参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