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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1-00299
  • 石政办发﹝2019﹞91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9年12月1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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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9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业

    现将《石嘴山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6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居民饮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妥善处置、建管并重,落实责任四项基本工作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农村水源地环境安全,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统筹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选址、风险源排查和水质监测,着力解决各地农村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短板,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合理规划布局水源地。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析、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布局农村水源地,减少潜在的环境隐患,合理论证取水口选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集中联片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二)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宁环土壤发〔201914号)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水源地(以下简称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厅和水利厅提供水源相关资料,做好保护区的划分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在建设期间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县区在保障农村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指导相关乡镇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则上,地下水型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径向距离不小于30米;湖库型及其他特殊类型保护区划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水源保护区边界应结合水源地所处的地形地貌,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公路、铁路、桥梁、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防洪堤坝、水工建筑物、河流岔口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已划定的保护区,可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经充分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对于供水人口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划分水源保护范围,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逐步开展

(三)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合理规划,于202012月底前完成在保护区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设立工作。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稳步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县区应分级分类、稳步推进农村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29号)要求,在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于2019年对千吨万人规模的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12前,将基本信息、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2010月底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到2020年底前,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保护区划定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建设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合法合规建设,暂时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结合今后土地利用调整,逐步退出,现阶段应加强测土配方施肥,采取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或湿地等措施,防治农(林)业面源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农膜及种植过程使用的塑料薄膜应做好收集,不得随意丢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保护区的村庄,应优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的自建房,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集镇,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收集后,通过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不得污染饮用水体。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其他问题的整治要求按照已有政策执行。

(五)防范水源周边环境风险。开展农村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水源地安全的化工、造纸、采矿、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要切合实际,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六)持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各市应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测力量,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从水源到水龙头各环节的水质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于现阶段监测能力的常规监测指标,必要时增加特征指标。开展农村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水源地名录和信息台账,基本掌握农村水源地数量、水质状况、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等,并动态更新。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置换、集中供水、深度处理、污染防治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供水企业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落实相关责任,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落实农村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单位,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依据职责在农村水源地选址、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分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定期组织培训与交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成立专家库,指导帮助乡(镇)解决问题;借助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将发现的疑似问题反馈给各县区政府参考和核查。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区)应立足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促进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通报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加强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觉自律保护水源地,将村民应当承担的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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