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部
2.5 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3.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3.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3.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响应级别调整
4.4 应急响应终止
4.5 响应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安全防护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准备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辐射事故调查与评估
7.2 辐射事故总结
8 日常管理
8.1 宣教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责任与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对机制,及时、科学、妥善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事件(核事故除外)。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伴生矿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可能对全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石嘴山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兼结合、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主体。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成立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石嘴山市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辐射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辐射事故出现复杂情况,超出石嘴山市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申请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指 挥 长:石嘴山市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石嘴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石嘴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依据市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网络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备案;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
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辐射事故危害涉及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对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学救护。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及其它相关处置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临时安置受辐射威胁群众,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备案;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
2.3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核辐射管理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生态环境局土壤管理科、生态环境调度中心、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设电话为0952—4615280,辐射事故应急电话:12345。
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辐射事故风险隐患;落实辐射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石嘴山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相关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承担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到发生辐射事故报告后,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及辐射事故级别;及时向石嘴山市委、市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故现场;落实辐射事故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1)综合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各通讯运营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事故报告;保障通信网络畅通;为应急提供交通、外联协调等后勤保障;做好应急指挥相应设施设备的布置和通信、网络信号传输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应急小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
(3)舆情信息组
组长单位:市党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召开舆情研判分析会,收集汇总辐射相关应急资料信息,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编写对外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正面宣传、专家解读等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和引导工作,编写舆情监测报告,及时拟定舆情应对措施,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加大各类违法信息及谣言的查处力度,组织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网上正面信息的发布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1)现场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各通讯运营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协调制定现场应急监测、寻源和处置方案;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监测和放射源的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为应急现场提供交通、外联协调等后勤保障;做好现场指挥部通信、网络信号传输保障及相应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
(2)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成员单位:事发地公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研判;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与封控、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
成员单位: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宁夏第五人民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医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职责: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向舆情信息组反馈辐射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影响。
(4)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公安部门
成员单位:事发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分析、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与后果预测等工作,负责起草辐射事故影响评估报告。
(5)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主要职责: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待发布监测数据报告,承担辐射事故现场丢失放射源精确定位、确认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6)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丢失放射源的收贮工作;负责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的处置。
2.5 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
3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是指发生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核与辐射事故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辐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是指发生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是指发生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是指发生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宣传、网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三级)、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的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辐射事故,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按照要求,事故发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员。
(4)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初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范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辐射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应急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分为Ⅱ级、I级二级,Ⅱ级对应一般、较大级别辐射事故,I级对应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辐射事故。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和Ⅱ级响应,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当超出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应及时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3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市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4.4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Ⅱ级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5 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
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或自治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2)Ⅰ级响应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3)Ⅱ级响应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区县相关部门在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7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辐射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报道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准备
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应对辐射事故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防辐射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6.2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对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力量,提高科学应对辐射事故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情况,必要时,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辐射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通信管理部门根据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辐射事故调查与评估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评估辐射事故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其他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备。
7.2 辐射事故总结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辐射事故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8 日常管理
8.1 宣教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辐射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8.2 预案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依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备案。负责组织本级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3)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辐射事故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辐射事故分级量化指标
附件
辐射事故分级量化指标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
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
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