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嘴山市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规范石嘴山市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资委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 市资委会议事决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高效、民主集中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资委会人员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采取“13+X”模式,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商务局和两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市领导,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企业、公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参加与之相关议题审议。
第五条 市资委会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4.审议市资委会议事规则、组成人员调整方案等有关事宜。
5.研究因项目建设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事宜。
6.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变更、收储及闲置土地处置等土地管理事宜。
7.研究矿产资源出让、管理方面事宜。
8.研究基准地价更新事宜。
9.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
10.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
11.研究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重大问题。
12.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等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事项。
13.其他须提交市资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设立市资委会办公室。市资委会办公室为市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资委会日常事务和会务工作;拟提交市资委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起草印发市资委会会议纪要;组织贯彻落实市资委会各项议定事项;做好市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市资委会会议由市资委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市资委会主任委托市资委会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介绍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提问,提供相关建议,原则上不参加议题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 市资委会会议应全程记录和录音,由市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市资委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议事工作:
(一)议题准备。提市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市资委会办公室统一进行收集整理。
(二)议题审核。市资委会办公室认真调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审意见,拟提交会议审议议题经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资委会主任审定。
(三)法制审核。需进行法制审核的议题,会前由市资委会办公室送市司法局审核,提出意见。
(四)议题讨论。市资委会会议上,由市资委会办公室介绍审议事项基本情况并说明初审意见,参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审议意见。
(五)议题决策。市资委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议审议意见进行决策,明确议定事项。
(六)决策实施。市资委会办公室就会议内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市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市资委会主任签发;市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结果报市资委会。
(七)特殊情况处理。遇重大事项,由市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议事要求
第十二条 市资委会成员应按规定参加会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参与议题审议。
第十三条 市资委会成员在议题讨论过程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市资委会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讨论情况和决策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1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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