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机制,加强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和有序化解存量债务,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决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近年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民生、债务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运行压力较大,财政风险不断增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发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势在必行。财政要在确保兜牢兜实“三保”底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切实践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重要依据,变“被动付款”为“主动谋划”,变项目建设“局外人”为项目立项“参与者”。
二、评估范围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是指识别、测算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论证政策、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财政管理提供依据。重大政策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地方出台的增支政策等;重大投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补助或兜底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保障重点。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适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工程、民生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规划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期限等。
(二)严格程序,规范实施。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制定、立项审批前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一律不得通过。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通过预算资金或债券资金安排实施。
(三)加强管理,绩效评价。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建成后,采取自评价和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四、方法程序
总体上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批办,财政初审,政府审批,财政出具报告”的程序开展。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主要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
2.总投资预算。主要含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依据、分年度投资预算等。
3.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含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等内容。
4.承诺函。项目实施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自有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自筹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政府批办。各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请报告,报常务副市长签署批办意见。
(四)财政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论证方法,合理测算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测算方法为: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财力来源-刚性支出。
1.财力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按次年预算数,结合财政预算体制,剔除一次性因素计算确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及相关政策因素,研究土地出让计划,测算次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规模。
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及相关规定测算新增债券限额,并结合近三年平均新增政府性债券规模,考虑相关政策限制和引导因素计算确定。
2.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及必须的发展支出、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按照化债方案财政安排的化债本金、已列入预算的完工及在建项目应付工程款等。
“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及必须的发展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当年同口径预算,根据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结合相关财政保障政策因素测算。
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及安排的化债本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化债方案测算。
(五)政府审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新增项目,视情况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财政出具报告。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作出通过论证或不通过论证的结论,交申请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各司其职。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政府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共同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防范控制财政风险而努力。
(二)严格程序。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及组织实施,其中项目投资额、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实际支出额均不得超过论证报告中确定的金额。
(三)适时调整。当经济形势变化、财力发生短缺时,原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尚未实施,财政资金已无法保障的项目,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暂缓实施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四)责任追究。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擅自决策新增建设项目,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形成债务风险的,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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