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石政规发﹝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我市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再次全面清理和审查,并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确认市本级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2个),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凡是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第二批)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第二批)(共2个)
1.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石嘴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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