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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1-00370
  • 石政规发﹝2019﹞4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9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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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石政规发﹝2019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第89号政府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36号)等规定要求,现将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

经审查确认,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共40个(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本文件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直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或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自己名义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经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审查审核通过后,可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承办机构为市司法局(立法与法制监督科,电话09522033360 电子邮箱lfjdk2035360@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共40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912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嘴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体

(第一批)清单(共40个)

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

5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6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石嘴山市公安局

8石嘴山市民政局

9石嘴山市司法局

10石嘴山市财政局

11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1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1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16石嘴山市水务局

17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18石嘴山市商务局

19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石嘴山市文物局)

20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石嘴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23石嘴山市审计局

24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

25石嘴山市统计局

26石嘴山市投资促进局

27石嘴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8石嘴山市金融工作局

29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0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

31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32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3石嘴山市地震局

3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5石嘴山市国家保密局

36石嘴山市新闻出版局

37石嘴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8石嘴山市档案局

39石嘴山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40石嘴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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