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石政规发﹝2019﹞1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宁政规发〔2018〕10号)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8〕85号)《石嘴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18号)》确定的原则,为平稳有序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按照《石嘴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石嘴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嘴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机构改革后由市司法局承担具体职责)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嘴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工作职责履行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划入、划出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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