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水务局| 索 引 号: | 640201016/2025-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石嘴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等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武口区农水局、惠农区农水局、平罗县水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石嘴山市境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取水三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石嘴山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等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2日
《石嘴山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等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降水、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取水三项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降水、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取水三项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是指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或水压,满足工程建设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的一种人为降水措施。
第四条 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是指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是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水位、水温动态变化情况而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市水务局负责大武口区、惠农区项目施工降水、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取水事项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平罗县水务局负责管辖区内这三项事项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大武口区、惠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抗旱应急机井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抽排有度、取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降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降水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勘验和审核意见,批准用水申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后,严格按照申请的井深、井距和数量开展打井作业,不得穿越隔水层,并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降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因施工降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体污染、地面坍陷等,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或者降水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降水取水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量情况、取水许可批准水量,核定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取水量。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核定水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计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水资源浪费,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养护、降尘、冲厕、车辆冲洗等。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工程结束,降水井一律封填,不得作为他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施工降水井运行及地下水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和监测井(勘探井)取水事项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事项台账和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项目备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备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备案申请表。
2、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说明,说明材料应包括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时间、原因、水量、灌溉面积、排水方案等信息。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监测井(勘探井)取水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审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施工备案申请表。
2、监测井(勘探井)工程建设方案。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监测井必须安装流量计,不得改变用途违规取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监测井或者勘探井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监测或者勘探任务后,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或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变更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取水事项监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备案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和个人限期补办备案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附件:1.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备案申请表(样表)
2.临时应急抽取地下水备案登记表(样表)
3.监测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样表)
4.监测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备案登记表(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