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设立依据 | 行使 主体 | 涉及 层级 | 具体职责 | 责任承担 |
行政 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市级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支队对本级列管重点单位,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经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经核查发现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自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其中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消防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电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从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书面结论文件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十五条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布,2021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布,2021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 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布,2021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 第十九条第一款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公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管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单位和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消防产品情况进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容易产生静电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设施及场所,未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对容易产生静电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设施及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和导除静电、雷电的设施,未开展每年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和导除静电、雷电的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个体经营场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个体经营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个体经营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个体经营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三条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二十四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个体经营场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实施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依据内容同上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实施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依据内容同上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实施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依据内容同上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强制 |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检查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对市、县(区)的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确认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辖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支队对全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所属县(区) | 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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