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时间:2025-02-26 16:02 来源: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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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单位级别:正处级
主要负责人:宋健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科技信息中心15层
联系电话:0952-3811811
邮政编码:753000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指导县(区)开展自然资源变更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用。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保障使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指导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辖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以及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乡村生态振兴相关工作。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二级市场交易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一住两公”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七)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灾害防治、自然保护区(地)等专项规划,对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市相关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营造林绿化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除农田整治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指导县(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推进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九)负责自然资源保护。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拟订地方相关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贯彻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属于市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依法管理权限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监督采矿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办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全市地理国情普查和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资格的审核。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管。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应急测绘保障。指导县(区)测量标志使用和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监督指导县(区)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六)负责统筹保障燃气用地,开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的认定,协助做好燃气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占压的整治处理。

(十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保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安全、档案、政务公开、效能目标考核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办县 (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任免有关工作。

(二)综合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应诉、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培训、信访、综合治理、网络舆情、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市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县(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三)调查监测与权益科。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指导县 (区)开展自然资源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工作,负责做好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四)确权登记与测绘科。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应用。拟订辖区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地理国情普查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地理信息安全、市场秩序、各类测绘活动。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的审核。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指导县(区)测量标志使用和保护工作。

(五)开发利用与用途管制科。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土地等二级市场交易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组织审核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变更,组织开展市辖区建设用地动态巡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市辖区已批准土地使用权项目变更为“一住两公”项目的土壤污染评价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地方管理标准,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辖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监督、指导、审核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镇规划。负责自治区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除开发区及惠农区乡村范围)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承担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建设项目管理科。承担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项目用地的供应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工作。负责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市辖区新报批转用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变更为“一住两公”项目的土壤污染评价工作。

(八)市政规划科。负责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除开发区及惠农区乡村范围)市政综合管线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论证。负责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除开发区及惠农区乡村范围)市政综合管线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核实验收工作。负责大武口区乡村规划许可与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九)生态修复科。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 (除农田整治项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程,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建设,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导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指导乡村生态振兴相关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十)生态保护科。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负责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拟订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

(十一)林业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科。承担天然林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林业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等相关工作。指导林草种子、种苗管理工作指导良种基地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林业管理、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监督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长制及山林权改革。指导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工作。指导县 (区)做好林业管理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全市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审查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草原湿地管理科。负责草原保护、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县 (区)草原管理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县 (区)湿地管理工作,管理重要湿地。

(十四)矿产资源管理科 (安全生产监管科)。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依法管理辖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平罗县采矿权审批登记。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采矿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企业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协调监测单位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对矿井关闭情况、废弃矿井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督地质资料管理,配合自治区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开展地质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五)财务审计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各项专项收入征收,拟订、实施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支出审核、内部审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要专项投资。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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