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对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
一、对《石嘴山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中部分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具体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 1、2、3、4)。
二、对《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具体见《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裁量基准》(附件 5)。
附件:1.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2.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类)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
5.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裁量基准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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