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由局综合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按照合法性审查程序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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