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住建罚听告字〔2026〕第16号
当事人:李月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对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石嘴山理工学院校前A区改造(星海苑小区)项目,涉嫌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现就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到石嘴山理工学院校前A区改造(星海苑小区)项目后,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与四川丰泰景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24年4月3日签署《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第一条第5项约定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及室外管网与室外附属工程”。通过调查核实,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石嘴山理工学院校前A区改造(星海苑小区)项目上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违法转包给四川丰泰景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因你疏于履职、管控缺位,未有效督促公司落实工程施工管理责任,直接导致公司发生案涉违法转包行为,是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管理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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