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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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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28 09:21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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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印发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石应急规发〔20251号),原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印发的《石嘴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石应急发〔202217号)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二)法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其他依据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24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举报范围

一是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二是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三是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四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10.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核查处理

一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受。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二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档案,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举报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1.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科技信息大厦131312办公室

电话及传真0952—2218808

电子邮箱:szssa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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