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运行,根据《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通知》(石党办综〔2021〕12号)《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通知》(石应急指发〔2021〕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受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领导,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
(二)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三)提请并筹备召开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全体会议,适时提请召开紧急会议;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
(四)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协调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敏感重要节点、重大节日会同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
(五)定期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考核。
(六)做好与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专项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络和协调。
(七)根据我市较大灾害的实际需要或专项指挥机构的请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市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按照总体预案,统筹做好救援协调与应急处置。
(八)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九)制定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相关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参与防汛抗旱政策、法规的起草及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指导市水务局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4.提请并筹备召开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汛期适时提请并筹备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5.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6.汛期等重点时段加强水旱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定期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市水务局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指挥较大水旱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指导市水务部门和县区开展一般水旱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
8.制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9.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防火科承担。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安排。
2.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法规的起草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召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等;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4.加强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5.森林草原火灾防治重点时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
6.定期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指导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8.必要时,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9.制定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物资保障科承担。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安排。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参与抗震救灾政策、法规的起草及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等;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情况报指挥部。
4.加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5.加强地质趋势、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应急对策建议。
6.定期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指导市地震局编制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自治区统一指挥,做好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8.组织市地震局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指挥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处置,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措施。
9.负责指导市地震局和县区开展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抗震救灾应急演练,监督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经常性抗震救灾演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0.制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四)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国家、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安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度。
3.组织召开市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等;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汇总情况报委员会。
4.加强与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防灾减灾有关工作要求。
5.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6.定期对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8.指导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灾害救助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市应急局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
10.统筹协调各县区、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活动,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1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12.组织县区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13.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制定市减灾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5.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其他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主要灾害管理部门及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石嘴山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严格落实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责任。
第八条 会议办理。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部署;审议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研究的相关议题;通报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
(二)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部署;针对季节特点、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情况等事项,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研判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等;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九条 文件类型。
(一)市指挥部上行文主要发文形式为石应急指发和石应急指明电发,平行文、下行文主要发文形式为石应急指发、石应急指函。
市指挥部办公室上行文主要发文形式为石应急指办发和石应急指办明电发,平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发文形式为石应急指办发、石应急指办函发。
(二)市专项指挥机构上行文主要发文形式分别为石应急指(汛)发、石应急指(火)发、石应急指(震)发、石应急指(减)发。平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发文形式分别为石应急指(汛)发、石应急指(火)发、石应急指(震)发、石应急指(减)发,石应急指(汛)函、石应急指(火)函、石应急指(震)函、石应急指(减)函。
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上行文主要发文形式分别为石应急指(汛)办发、石应急指(火)办发、石应急指(震)办发、石应急指(减)办发。平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发文形式分别为石应急指(汛)办发、石应急指(火)办发、石应急指(震)办发、石应急指(减)办发,石应急指(汛)办函、石应急指(火)办函、石应急指(震)办函、石应急指(减)办函。
第十条 文件办理。按照文责自负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科室(中心)对文件内容负责。
(一)收文办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按照业务归口由分管领导批转业务科室(中心)具体承办,同时转市主要灾害管理部门阅知,重要文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转。
(二)发文办理。上行文,经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定稿、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按程序登记、印制、盖章、核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经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定稿、核稿后,送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性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按程序登记、印制、盖章、核发。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
(一)督导检查。按照年度计划,重点在灾害防御期、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对重点工作及日常安全防范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取,督查结果计入年终效能目标考核。
(二)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每年两次对各成员单位履行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组织成员单位报送考核资料,做好自治区对市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细则执行,加强与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细则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报送重要工作动态和信息,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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