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ZD-02号 |
案件名称 | 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人员王明无证上岗等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聘请的行业领域专家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机制对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开展安全生产随机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企业从事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人员王明无证上岗;2.该企业混捏车间现场切割机无固定挡板和手柄按钮不符合安全要求。 |
处罚依据 | 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决定对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合并处人民币叁万柒仟元(37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石嘴山市昊隆碳素厂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205L00278793H |
处罚结果 | 处柒仟元(¥37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2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8.27 |
处罚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市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建议对责令整改事项予以复查,对提交审核的上述处罚建议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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