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GM-1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
违法事实 | 1.污水处理车间设置有14个过滤沉淀池,只设置有1具硫化氢固定式报警仪,数量明显不足,且未与机械通风设施形成联锁;2.未对虑毒罐和便携式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在办公室仍然显示硫化氢检测数值未4PPm)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九十九条第(三)项予以处罚,共处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221788216148G |
处罚结果 | 罚款26000元 |
救济途径 |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6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26日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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