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时间:2023-09-27 10:20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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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应急罚〔2023GM-14

案件名称

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违法事实

1.污水处理车间设置有14个过滤沉淀池,只设置有1具硫化氢固定式报警仪,数量明显不足,且未与机械通风设施形成联锁;2.未对虑毒罐和便携式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在办公室仍然显示硫化氢检测数值未4PPm)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九十九条第(三)项予以处罚,共处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221788216148G

处罚结果

罚款26000元

救济途径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3926

公示截止日期

2024926

处罚机关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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