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GM-13号 |
案件名称 | 平罗县宁祥煤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违法事实 | 1.聘请的兼职检维修人员宣X科所持为职业鉴定证,未取得操作资格证;2.企业活性炭、普煅炉生产运行过程中,经辨识均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但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设施;3.活性炭车间设置有2x30m³焦油沥青半地下储罐,不符合储存规范要求,且消防救援通道不畅。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共处人民币57000元(伍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罗县宁祥煤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22139797585X2 |
处罚结果 | 罚款57000元 |
救济途径 |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28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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