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WH-0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金海新宁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案 |
违法事实 | 1.甲醛、甲醇、液氨储罐及甲醇中间罐均存有物料,现场储罐区、甲醛中间罐区域液位远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投用;2.中控室内工业视频监控、DCS控制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集中控制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有效投用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金海新宁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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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肆万玖仟元罚款 |
救济途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10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02-10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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