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 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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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3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4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二、医疗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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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2 |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二、符合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 |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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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 首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5 |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 首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三、放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医疗机构未设置或指定放射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4 |
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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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号令)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 期间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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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四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号令)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6 |
医疗机构未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必要的文字 说明或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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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号令)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职业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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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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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1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79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首次出现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再次出现按条款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1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79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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