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文综罚字〔2025〕F-000007-1号、(石)文综罚字〔2025〕F-000007-2号、(石)文综罚字〔2025〕F-000007-3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处罚类别: | 1.警告;2.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04月22日,执法人员接到惠农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电话汇报,有单位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明长城惠农区段的西长城-简泉农场二号敌台西南方向的西长城简泉农场3段土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经调查,涉案工程的建设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郝某某、直接责任人员是张某。经鉴定,涉案工程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明代西长城简泉农场段的本体损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故立案进行查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某某、直接责任人员张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40000454004778N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一、给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万圆整(¥7000000.00元)。 二、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郝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00元)。 三、给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00元)。 |
处罚决定期: | 2025年06月27日 |
处罚有效期: | 2025年12月27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8年06月27日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6402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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