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39/2019-00014
  • 石招商发〔2019〕2号
  • 石嘴山投资促进局
  • 办公室
  • 有效
  • 2019年07月12日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来源:石嘴山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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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97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发挥招商引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为石嘴山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商会、协会及个人。

    第三条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做强做优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投资质量。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考核办”)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年度招商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础分值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为:

(一)基础工作指标(占10%)。主要考核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按月报送项目进展等情况。

(二)任务完成指标(占80%)。主要考核项目落地、资金到位、项目成效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指标(占10%)。主要考核项目谋划、外出跟进、分析研判、经费保障等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采取基础分值与加扣分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计分。加扣分值项具体为:

(一)加分值:1.对县区、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超额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体项目到位资金每超1亿元加0.2分,1分封顶。2.对非产业主管部门或未下达任务部门(单位)独自引进实体项目的,当年到位资金每完成5000万元加0.2分,1分封顶。3.对引进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及明显拉动经济作用的鼓励类项目(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且当年到位资金3亿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或引进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当年到位资金0.5亿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认定)加计0.2分,1分封顶。以上项目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每个项目(一次性认定)不重复加分。

(二)招商引资工作在本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和市招商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年终考核。

(一)当年11月20日前,各县区、园区将本辖区内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资金到位确认表和项目认定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招商考核办;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本部门项目认定相关印证资料报送至市招商考核办

(二)当年12月初,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对县、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核算到位资金、实地抽查验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第九条   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综合评价初步意见进行公示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和到位资金认定

第十条  年终认定项目范围为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企业上市融资;市域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的增资扩股;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条件。

  1. 项目投资额标准。原则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服务业项目不低于800万元,工业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业项目除外)。


  2. 项目申报原则。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单位,最多不超过2个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认定程序。

(一)招商信息线索申报。各单位在外出招商中获取有价值意向性线索,邀请拟投资企业来我市实地考察,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向市招商考核办申报“招商信息线索申报表”。按照“谁先报,备案谁”的原则,第一申报线索单位视为落地项目的第一引资单位,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协商沟通移交线索。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对接洽谈成熟的项目,要及时移交给符合产业发展的县区、园区招商部门,移交双方在“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移交单”上签字盖章。

(三)填报招商项目申报表。项目正式落地后填写“招商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市招商考核办。已提前移交县区、园区并报招商考核办备案的项目年底直接认定。

(四)填报招商项目认定表。当年11月20日前,根据本单位招商项目情况填报“招商项目认定表”,向市招商考核办申报并同时提交项目认定所需资料,各园区同时抄送所在县区。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金额的认定。

一)市直部门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招商信息线索申报表”、“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移交单”、“招商项目申报表”、“招商项目认定表”以及引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县区、园区提供“招商项目申报表”、“招商项目认定表”以及引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认定须提供企业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在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项目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以上报表须进行对比核算确认,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项目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中没有反映,必须提供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

(三)合资、合作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按照市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确认。

(四)新设和引入市域内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以及引进市外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在我市组建的村镇银行,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确认引资数额;对我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的,按照新增资本一次性统一计算引资数额;对市域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募集的资金,拟上市企业改制引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按实际到位募集资金额一次性确认引资数额;对在市域内设立和引进的各类股权基金,企业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引资数额。

(五)从事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转化、软件动漫、物联网、电子商务、楼宇等轻资产招商项目须提供银行流水资料,且以实际到位金额一次性计算到位资金。

(六)购买的设备以原始发票(复印件)等认定投资额。

(七)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按确认到位资金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额度。

(八)续建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确认到位资金额。

(九)市外投资商租赁经营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书、当年实际缴纳租赁费用的发票、收据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不予认定的项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自治区及我市空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中央、地方各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交通、水利、电信、电力建设等)。

(三)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四)由自治区属地企事业单位负责担保还贷的项目。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

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评奖励。

    1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园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超1亿元奖励10万元。

2.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前3名的评为“优秀”等次,分别奖励招商引资工作经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非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封顶。

    3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评选由单位推荐,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

4.对在宁各商协会、宁夏驻外各商协会及市域外个人,为石嘴山市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洽谈落地,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由其提供本年度招商引资项目相关资料及县区、园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商协会,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同时,对市域外的商会、协会和个人,按照引进项目数量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奖励,实体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0.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实体项目由市本级、县财政按照项目落地第二个年度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鼓励以企招商,对我市企业引进与产业链相关项目的,由引进企业提供本年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县区、园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同时,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或税收贡献率给予引进企业奖励,实体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0.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实体项目由市本级、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处罚。各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要合法、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到位资金的,一经查实,申报项目不予认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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