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0 17:4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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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633

当事人名称: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5204L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113日对你公司(PVA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PVA分公司)将污水处理系统经多段反渗透处理但未经消毒工序处理的废水经中水处理车间提升泵输送至1根直径为23厘米银色碳钢材质管道,该管道沿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西侧围墙边铺设,至厂区西门处终止,并在此变更为1根直径13厘米的黑色PE管道,该黑色PE管道沿厂区西侧围墙铺设至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三期的预留地外围墙边,后引入到预留地内,排水现场形成3个大小不规则的水坑,水坑内均存积水。经执法人员对提升泵、铺设管道全面排查,你公司铺设的银色碳钢材质管道、黑色PE管道均未出现破损、无连接其他管道现象,现场排放的废水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多段反渗透处理之后但未经消毒工序处理的水。提升泵取水处位于自动监控设施取样点前端,违法排水取水点与自动监控取样点中间无其他水源混入。排水自动监控数据和私设管道外排水处手工监测数据显示外排水未超过排污许可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1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PVA分公司)现场检查时,1根直径为13厘米的黑色PE管道有排水痕迹,且现场形成3个大小不规则的水坑,水坑内均存有积水。                             

2、现场照片7份,现场视频1份,用于证明2026113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PVA分公司)安全总监郑向兵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对你公司(PVA分公司)及PVA三期预留地现场检查程序、提升泵安装情况、排水管道铺设情况、现场排水形成的水坑情况。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PVA分公司)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标准。  

4、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安环总监郑向兵、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安环部长杨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关于大地PVA分公司安环总监的任命通知》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函憬、徐玲、马金保、马映雪、单璟的行政执法资格。         

6、环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PVA分公司)中水回用运行记录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原水进水流量及运行情况。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近四个月在线监测日数据情况。

92026330日、4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排放废水的来源、管道铺设、主管故意等的调查情况。

10、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将中水系统处理后的水引入PVA三期预留地,是经你公司集体讨论决定,存在主观故意。

1120261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委托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PVA三期的预留地执法监测情况。

12、《监测报告》(ZF26002-B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现场水质监测结果。

1320261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11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14、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及时拆除铺设的管道。

15、平罗县德渊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2025-2026年水量汇总表(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1-20263月污水排放量。

16、《关于PVA分公司隶属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公司PVA分公司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你公司受委托人陈述是利用管道进行洒水降尘工作,但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根直径为13厘米的黑色PE管道、铺设管道的排水方式、排水现场无洒水喷头等设施、外排水直接从管道流淌在现场形成的3个大小不规则水坑及水坑内存有的积水情况,应当认定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42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8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因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ZF26002-B)、在线数据证实违规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未超标,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情况,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有主动改正或其它轻微情形的,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182095289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5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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