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30号
当事人姓名:陈学军
身份证件号码:640211XXXXXXXX1015
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你租赁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大渠西院子(宁夏伟硕钢结构工铝有限公司西侧院内)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院内西侧露天堆存粉末状煤炭,堆存长度10米、宽度10米、高度40厘米;院内东侧露天堆存粉末状煤炭,堆存长度45米、宽度20米、高度1.5米,场地露天堆存的粉末状煤炭未采取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6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照片4份、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内现场执法情况。
4、陈学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用于证明陈学军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租赁合同》1份,用于证明陈学军租赁冯万和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大渠西院子(宁夏伟硕钢结构工铝有限公司西侧)。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15号)(2026年3月12日)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对陈学军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3月19日)1份、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陈学军完成整改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杨春、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2026年3月19日,你已将院内露天堆存的粉末状煤炭清理完毕,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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