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32号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帅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83525426X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原石嘴山矿务局三矿办公楼西南
2026年3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公司厂区内西北侧露天堆存粉末状煤炭,堆存粉末状煤炭长度30米,宽度30米,高度0.5米;场地露天堆存的粉末状煤炭未采取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2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2日)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照片4份、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情况。
4、石嘴山市帅将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蒋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程耀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份,排污许可证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取得情况。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18号)(2026年3月23日)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对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3月27日)1份、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杨春、乔宇、景全成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2026年3月27日,你公司已将院内露天堆存的粉末状煤炭清理完毕,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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