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吴忠刚)
时间:2026-04-30 14:37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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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催〔2026〕9号

当事人姓名:吴忠刚

身份证号码:640221********2418

地址:大武口区永康花园 **号楼*单元***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场所位于大武口区长胜煤炭集中区明伟碳能有限公司西侧空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场所在空院内西北侧空地堆存煤粉(长12米、宽8米、高2米),一部分采用绿网进行覆盖,一部分裸露,地面存在较重浮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场检查时,你于2025年7月1日完成整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第二类第一项第24条“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5〕59号),并于2025年9月17日送达你本人。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金保               电    话:0952-2018521

地  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753000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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