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二期1#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并于2025年12月17日出具《监测报告》(宁环监专(2025)第058号)。报告显示,你公司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监测结果显示:监测期间,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期1#烟囱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6mg/m³,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34mg/m³,均低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5mg/m³,超标0.1倍,高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我局于2025 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宁环监专(2025)第058号)并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情况。
2、2025年12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送达《监测报告》(宁环监专(2025)第058号)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2025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资料,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现场执法监测情况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超标原因调查情况。
5、2025年12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101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6、《监测报告》(宁环监专(2025)第058号)况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超标0.1倍,超标时间2小时情况。
7、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2份,用于证明采样人员岳新斌、杨鹤采样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马映雪、徐玲的行政执法资格。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0、《关于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备案的批复》、《关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新增建设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新增建设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1、2026年2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调查,证明氮氧化物超标程度、超标时间、及时改正情况。
12、2026年1月4日《检测报告》(宁谱信检字〔2025〕818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整改后检测达标。
13、《运行曲线图》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二期1#排放口对应的锅炉脱硝设施正常添加脱硝剂。
14、2025年12月-2026年2月二期1#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报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二期1#排放口的历史排放达标情况。
15、《大修、技改项目申请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针对生物质堵塞落煤管导致排放超标采购生物质高效粉碎机的积极整改的情况。
16、《氨水检测数据》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对脱硝系统使用的氨水检测合格的情况。
17、《锅炉运行日报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二期1#三台锅炉2025年12月10日的运行情况。
18、《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1份,用于证明氮氧化物超标0.1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
19、2026年1月4日《检测报告》(宁谱信检字〔2025〕819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报表数据真实有效。
20、2026年1月4日《关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数据超标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及时并积极整改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于12月29日、12月30日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宁谱信检字〔2025〕81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气排放浓度平均值,烟气黑度均符合《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表1标准限值要求。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约谈主要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保守法意识;
2.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加强设施设备巡检频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如再次发现此类事件,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签署《遵纪守法承诺书》。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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