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0WG05U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湘江街30号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车间外东南侧100米处空地堆存黄色至红褐色固体物质;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拍摄点位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固体物质已被黄土覆盖并用防尘网苫盖,我局执法人员撤去防尘网并调派挖掘设备对该地进行挖掘,挖出黄白色粘稠物质,该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该物质现场由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取样鉴定。2026年1月20日,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宁精环检[1]字2026第127号),报告显示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并调阅你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项目批复、排污许可证,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脱硫石膏,脱硫石膏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6年2月6日,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2日,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倾倒的脱硫石膏全部清理并拉运至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处置,处置量合计477.1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1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3、2026年1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组,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违规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4、2026年3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5、2026年1月20日,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宁精环检[1]字2026第127号)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
6、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李涛(执法证号30535315031)、杨春(执法证号30535315090)、马金保(执法证号30535315094)具备执法资格。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部分)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份(部分)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的批复情况、验收情况及产生的固废情况。
9、2026年1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6〕10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10、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1份,用于证明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倾倒的脱硫石膏进行规范化处置。
11、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项目批复1份,用于证明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资质。
12、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发货明细表1份、称重计量单(过磅单)14组,用于证明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堆存脱硫石膏的重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0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你公司倾倒的脱硫石膏总重量为477.1吨,处置费用单价为29元/吨,处置费用共计13835.9元,不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所需处置费用按十万元计算,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四、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处所需处置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所有倾倒的脱硫石膏全部进行规范化处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所需处置费(¥:100000.00)2倍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志学 0952-201852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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