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554172250P
地 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异常线索,2025年12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A001排口组织开展在线设施比对监测。2025年12月30日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CEMS系统比对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第1211号),报告显示你公司普煅炉脱硫塔距地面17m处安装的DY-FG200型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二氧化硫绝对误差、氮氧化物绝对误差、氧气相对准确度及烟气温度绝对误差均符合允许误差要求;颗粒物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为-59%,技术规范范围为相对误差不超过±25%,颗粒物相对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36倍;烟气流速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为-21%,技术规范范围为相对误差不超过±12%,烟气流速相对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0.75倍;湿度比对监测结果绝对误差为+1.7448%,技术规范范围为绝对误差不超过±1.5%,湿度绝对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0.1632倍,此次比对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8 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DA001排口开展执法监测及比对监测情况。
2、2026年1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向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CEMS系统比对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第1211号)的情况。
3、2026年1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5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函憬、邹克勇、王尚乾的行政执法资格。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8、《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CEMS系统比对检测报告》(持环检(委)字【2025】第1211号)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检测结果的情况。
9、《检测任务通知单》、《仪器设备外携登记及交接检查表》、《固定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㢊标定记录》、《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与现场排气参数测定原始记录》、《固定污染源监测记录》、《样品登记流转单》、《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沥青烟分析原始记录》、《采样照片》各1份,用于证明宁夏持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采样的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
12、《资格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及检测资格情况。
13、《碳素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工程-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竣工验收的情况。
14、《固定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1份,用于证明宁夏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现场监测的情况。
1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6、《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17、《甘肃亿源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YYJC-2026-QT-01-054-02)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DA001烟囱不对检测结果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
18、2026年2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19、《在线监测》小时原始数据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20、《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1份,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8月28日完成验收。
2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份,用于证明宁夏昌林碳素制品有限公司DA001排口比对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8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21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2“违法情节:较重,违法程度:“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倍以上2倍以内的”自由裁量标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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