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时间:2026-03-24 11:4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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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75-1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尹富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C1WBW32L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

我局于202561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528日至202564日,你公司1#2#3#4#5#普锻炉正在生产,6#普锻炉停产,1#2#3#4#、普锻炉共用2#脱硫塔,5#6#普锻炉共用1#脱硫塔。1#脱硫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故障导致20255281306分至2025641643分氧含量数据恒定为0,分析仪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无法真实、准确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且你公司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数据系统平台进行标记,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

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3.4自动监测数据无效: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时,排污单位未按本规则如实标记的,视为自动监测数据无效的规定,你公司该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属于无效数据。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之规定,你公司2025528136分至2025641643分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6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情况的调查询问情况。

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向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富龙出示行政执法证照片证据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向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亮证执法。

4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环评批复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要求。

5、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相关环保手续。

6、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片碱药剂添加记录1份、炉温度记录表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3#4#5#普锻炉正在生产。

7、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废气排放在线监测数据。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晖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9、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635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65-1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般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倍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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