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
时间:2026-03-23 19:5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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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619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海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082212  

      址:石嘴山市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我局于202510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施(CEMS系统)颗粒物指标比对检测结果绝对误差为-13.3mg/m³ ,限值为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³,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2倍;烟气湿度指标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86%,限值为相对误差不超过±25%,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2.4倍。1#—4#普锻炉共用的脱硫塔DA008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颗粒物、湿度监测数据误差均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限值,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监测报告ZF25091-B》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放烟气各项污染物浓度未超标,《测报告ZF25091-B2》用于证明你公司1#-4#普煅炉共用的DA008排口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事实。

2.20251030日《现场勘察笔录》、121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情况。

3.《检测报告》(宁谱信检字【2025712号)用于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用于证明湿度计损坏,湿度监测数据异常情况。

5.《运维工作交接单》、《完全抽取法烟气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用于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存在的故障和维护情况。

6.《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生产工况标记页面截图,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72日发现并如实标记设备故障问题。

7.《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自行检测报告》用于证明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发生问题后,经手工检测表明排放烟气达标情况。

8.《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文件》(平海炭发【202539号)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717日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和手工检测废气排放达标情况主动报告。

9.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10.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情况。

11.《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属于重点管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杨春、杨函憬、马金保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621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1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5)》(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2“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程度: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2倍以上3倍以内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

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控CEMS系统监控数据颗粒物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2倍、湿度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2.4倍发生时期,2025712日和918日手工监测数据表明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超标,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公司于202572日告知你公司DA008排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湿度仪故障需要更换配件,烟气湿度监测数据出现恒值的问题,同时还告知其他六项需要整改维修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范海彬在202572日得知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后于2025717日将整改情况和手工监测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无故意干扰破坏自动监控设施和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过错。2025712日和918日手工监测数据表明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超标。调取2025年以来监控数据历史报表也未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你公司属于主动整改并且保证了烟气污染物无超标情况。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决定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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