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怀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05190M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有组织排口烟尘异常问题线索后,于11月22日委托宁夏集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2#活化炉共用的脱硫脱硝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宁集检WT251679),报告显示: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浓度三次测定结果分别为46.1mg/m³、48.9mg/m³、49.6mg/m³,最大值49.6mg/m³,你公司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浓度为30mg/m³,最大超标倍数0.65倍,其他污染物各项指标均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2日、2025年11月26日、2026年1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4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亮证执法情况、现场监测、文书签收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成品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3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马映雪、王炳南、徐玲的执法资格。
7、宁夏集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宁集检WT251679)及送达回证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浓度检测不达标情况及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监测报告情况。
8、2026年1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调查情况。
9、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勘察情况及调查询问情况。
10、2025年12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89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11、2026年1月15日,宁夏轩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宁轩环检(委)字【2026】Q第006号),用于证明该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12、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4份,用于证明采样人员马国强、马洋、张烨、姜健强采样资格。
13、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宁夏集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情况。
14、《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一份,用于证明该公司执行《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1标准限值为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20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非甲烷总烃20mg/m³。
15、监测工况核查表1份,用于证明监测时企业设备运转情况及生产工况。
16、《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349号)1份,用于证明该公司第四季度各项因子自行检测结果均达标。
17、宁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交流群聊天截图1张,用于证明2025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问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1#、2#活化炉共用的脱硫脱硝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浓度三次测定结果分别为46.1mg/m³、48.9mg/m³、49.6mg/m³,最大值49.6mg/m³,最大超标倍数0.65倍,你公司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属于登记管理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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