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
时间:2026-02-26 18:00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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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环罚〔202610

事人名称: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05190M

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1119日对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00吨成品活性炭项目于200612月取得环评手续,200710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项目审批主要建设2台炭化炉(1#2#炭化炉),4台活化炉(1#2#3#4#活化炉)。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实际建设有4台炭化炉(1#2#3#4#炭化炉)、4台活化炉(1#2#3#4#活化炉),其中1#2#3#炭化炉正在生产,4#炭化炉停产,烟气经4台炭化炉共用的一套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污口排放;1#3#4#活化炉正在生产,2#活化炉停产,烟气分别经配套建设的2套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污口排放。经核查你公司3#4#炭化炉为2020年新建生产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19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厂区内实际建设4台炭化炉,其中1#2#3#炭化炉正在生产,4#炭化炉处于停产状态;

3、《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0吨成品活性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批复建设内容为2台炭化炉,4台活化炉;

4、《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0吨成品活性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对年产5000吨成品活性炭项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52025123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96号),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620251218日,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72020-2025年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3份,用于证明该公司自行检测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82020-2025年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炭化车间产量统计表7份,用于证明炭化车间生产情况;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1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杨子勇(30535315027)、谢卫姝(30535315010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因你公司3#4#炭化炉于2020年底建成使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追诉期,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我局于2025123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9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6116日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因你公司3#4#炭化炉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2020年至今炭化车间配套的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均未超标,且3#炭化炉于1119日停止生产,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终止了违法行为。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违法情节一般,限期改正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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