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开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8223075R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兰山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台40000KVA 高质密碳化硅冶炼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及湿电除尘器未运行,造成2-1炉烟气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11月4日)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9日)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未运行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及湿电除尘器的询问情况;
3.《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2×40000KVA高质密碳化硅冶炼炉及配套7000吨碳化硅制砖及尾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环保及节能综合治理改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2×40000KVA高质密碳化硅冶炼炉及配套7000吨碳化硅制砖及尾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13】20号)、《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环保及节能综合治理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宁夏天净隆鼎碳化硅有限公司2×40000KVA高质密碳化硅冶炼炉及配套7000吨碳化硅制砖及尾气回收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体设施环保手续情况;
4.《排污许可证》(91640000228223075R001V)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你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景全成、乔宇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8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因环保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导致无组织烟气逸散持续时间较长,且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较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设备故障导致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被检查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属于简化管理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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